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1、关于考试内容和标准。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2013年1月1日之前,学员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2013年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者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2、关于科目二考试计算机智能评判。2013年1月1日起,计算机智能评判系统已经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的,要使用计算机智能评判。不能如期完成系统改造的,2013年4月1日前小型汽车考试允许由人工评判,7月1日前大中型客货车考试允许由人工评判。
3、关于预约考试次数。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
4、关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二年调整为三年。
二、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管理
1、关于实习期管理对象。2013年1月1日起,初次申领或者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并在副证上签注实习期相关规定的提示内容。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2、关于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和延长实习期。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记分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
三、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1、关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记分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
2、关于其他车型驾驶人审验。2013年1月1日起,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被认定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参加审验。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处理完毕的,不作为审验的依据。
四、注销最高准驾车型
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记分作为降级的依据。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降级的依据。2013年1月1日起产生的事故和审验记录,作为降级的依据。
五、违法记分
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后处理的,按照原有记分标准记分;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新的记分标准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