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弃婴(童)的收养
1、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文件(吉民发【2005】71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各市(州)民政局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2、办理时限:随到随收。
3、提交材料:由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和派出所出警情况说明。
4、收费标准:免费
5、办事流程:只接收城区内由公安部门送来的并证实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弃婴(童),对其它单位和个人送来的弃婴(童)不予接收,情况特殊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置。移送弃婴(童)时,发现地的公安部门经办人应出示警官证、报警回执(上面详细介绍拾捡人、被拾捡人基本情况、拾捡时间、地点和公安出警人员的警号及寻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的经过要详细清楚)及情况说明,加盖发现地派出所印章确认。在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负责接收弃婴(童)的业务科工作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报其主管领导核准同意后,方可将弃婴(童)接收入院抚养。公安部门移送的弃婴(童),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不得拒绝接收;若公安部门未提供相关证明或手续不完备者,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有权拒绝接收。
6、办公地点:船营区西安路 331 号吉林市儿童福利院综合楼一楼业务科
7、联系方式:0432-6488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