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吉林省政府网 吉林市政府网

关于转发《吉林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农委机关党委   时间: 2010-12-01 16:17

    各直属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深入开展市直机关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现将市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办事处联系电话:62022056
联系人:于保军
附:1、《吉林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的意见》
      2、《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市直机关工委
                         2010年5月31日





附件1:

    吉林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的意见

    吉市会发【2010】6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开发区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各直属企业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按照全总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着眼于为职工提供坚实可靠的经济互助保障,现就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对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的认识
组织职工互助互济是工会工作的传统。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就是把职工群众组织起来,大家互助互济,以众人之力,解一人之难。当前,党和政府都非常关注民生,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是工会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要求的行动体现。各级工会要积极组织和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对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的认识,消除工作中不必要的顾虑和思想阻碍。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应该看到,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它不是工会可有可无的一项工作,更不是某种商业保险行为,而是工会突出履行维护职能、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在维护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为职工办好事实事的重要举措。开展这项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有益于职工的好事,对于推动我市加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有其重要意义,它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促进企业与职工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为推进企业发展和提前实现我市经济总量翻番多做贡献;有利于促进建立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到有力补充作用,使职工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又增加一层职工互助保障,以减轻职工医疗费负担;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在职工中弘扬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人际关系和谐,使大家自觉地以团结互助为荣、不互助友爱为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并把参加职工互助互济活动作为具体的行动体现,形成一人有难大家帮、团结互助献爱心的和谐氛围。
二、建立医疗互助、大病互助、意外伤害互助“三位一体”的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互济保障体系
建立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体系主要是发挥工会贴近企业、贴近职工的组织优势,最大限度的把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群众组织到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意外伤害互助等项互助互济活动中来,并通过参加互助活动使职工无论是一般疾病住院医疗还是重大疾病救治或者受到意外伤害,都能够领取相应标准的互助互济金和一定的生活补贴,形成“三位一体”的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互济保障体系。
职工医疗互助。因病住院的职工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按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药费的80%比例报销领取互助金。要通过职工医疗互助有效地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职工重大疾病互助。职工患重大疾病除参加医疗互助并享受其医疗互助金外,还可一次性领取大病治疗互助金5000元、休养康复互助金1500元、生活补贴互助金每天20元,最高补贴180天,即3600元。通过职工大病互助,缓解职工由于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职工意外伤害互助。发生意外伤害的职工除参加并享受其医疗互助金外,还可视其伤残程度领取不同金额的互助金,最高额度为6000元;生活补贴互助金每天15元,最高补贴30天,领取互助金450元;如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180天内身故,其家属可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最高15000元。要通过职工意外伤害互助,在职工危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体现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之家的温暖。
各级工会要针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广覆盖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形成体现互助互济特点的工会组织保障网络,切实抓好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做到职工医疗、大病、意外伤害互助“三位一体”运作,整体推进,全面实施。
三、切实抓好职工互助互济工作的落实
建立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体系是广大职工的迫切要求,也是工会要着力抓好的一项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1、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的领导,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好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市总对全市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摆上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把职工组织起来参加互助互济活动,将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总体格局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考虑和策划,使之成为工会组织为职工服务的有效途径和手段。要把这项工作放到服务大局中来认识和把握,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做到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责成专人具体抓,保证层层有人抓,配强干部,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进行重点部署,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定期检查和考核。

2、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会要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和媒体渠道,广泛宣传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让每个职工都清楚地知道参加互助互济活动是即关心自己又帮助他人的互助友爱的高尚行为,组织发动职工广泛参与。要通过开展“互助互济,帮扶解困,共建和谐”为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献爱心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和知识竞赛、制作播放系列宣传片等形式,推动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3、积极赢得各级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各级工会要把这项工作主动向本单位党委汇报、与行政领导沟通,以工会服务大局的行动、为职工服务办实事的诚心,积极赢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从人力财力等方面为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使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事业化,使之成为解决职工实际困难最有效的载体,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最便利的绿色通道,共建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体系,共享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成果,真正做到“不让一个职工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
4、加强工作协调、指导和服务。要加强各级地方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医疗保障机构的工作协调和政策疏通,强化对基层工会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为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的发展提供保证。
5、参加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资金来源。参加医疗互助、大病互助、意外伤害互助“三位一体”的互助保障体系,统称为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互济献爱心活动,其资金来源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共同努力,主要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职工所在单位行政统一为职工全额交纳补充医疗互助费,按财政部财企[2009]242号文件精神可直接计入企业成本。
(2)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可按全总总工办发[2007]17号文件精神,从工会节余经费或工会企事业收益中出资为职工全额交纳补充医疗互助费。
(3)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和工会各出资一部分为职工交纳补充医疗互助费。
(4)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个人各出资一部分交纳补充医疗互助费。
(5)职工个人全额交纳补充医疗互助费。

              吉林市总工会
            2010年3月1日

附件2: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城镇职工。会员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
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 48 元。
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 30 天后生效。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 15 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 30 天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 80% 领取互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 7 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 80% 领取互助金;
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 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

    第五条 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1、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 30 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 30 天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 30 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
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2、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
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的 3 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及会员证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
7、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 1 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本计划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会员的身体伤残时,会员按照本计划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由此造成的收入降低、治疗支出增加等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工)的 8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100 人。不足 100 人的单位必须 全员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 26 元。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二项互助金:
1、按照伤残程度,以 6000 元为基数,可以领取不同金额的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 180 天内身故,其家属可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最高 15000 元;
2、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可以按每人每天 15 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可以领取 30 天。
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的天数,按照意外伤害的程度核定。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伤残或烧伤时,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死亡互助金由会员指定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的遗产处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 3 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 180 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
6、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第八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会员、直系亲属必须在 1 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本计划从2010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类: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离断。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者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80%。单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困难职工的扶助,互助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66元。
4、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只可参加一份本计划。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在不变更交纳互助费标准的情况下,不再享有已患有所属种类的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二、在互助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可以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在三年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治疗费用互助金。
2、按照职工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证明,首次患病在家休养超过1个月的(含一个月),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的休养康复互助保障金。
在三年的互助期内,不论患同一类疾病多次发病还是患有不同类疾病只能领取一次休养康复互助金。
患病后病情反复发作断续休养的,不累计计算休养时间。
3、因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首次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180天(3600元)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首次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4、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交纳互助费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
    5、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6、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及会员证;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
6、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重大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11类重大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本计划从2010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站点地图
联系电话:0432-65155806
网站标识码:2202000006
吉公网安备:22020402000219号
版权所有: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标识码:2202000006
吉公网安备:22020402000219号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05005864号
版权所有: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