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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关于对吉林市东哲商贸有限公司等148户企业吊销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17-06-02 14:20

吉林市东哲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等148户企业:

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未参加2016年度年报。2017年5月,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4月26日、5月10日通过邮政局向当事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挂号信函,因查无此单位、原址查无此人原因被退回。2017年5月,我局向吉林市昌邑区地税局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当事人未在以上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经注销或已被该部门列为非正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拟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二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意见,或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权利。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2017年6月1日

 

 

附件:吊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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