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界定,但审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对界定标准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等问题,导致在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存在问题应承担哪种责任时,或稀里糊涂、应付了事,或避重就轻、走走过场。甚至千篇一律地简单地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划分为:分管财务工作就负主管责任;不分管财务工作就负领导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存在问题应承担哪种责任,实质上是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对问题的发生起什么样的作用,所以责任界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必须本照对干部、对组织负责任的态度界定好领导干部对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规定》将领导干部对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界定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承担直接责任的,规定了6项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的,规定了2项行为;除承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以外的行为,规定为承担领导责任。在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每种责任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以便于和大家一起更好地把握领导干部对存在问题的责任界定。
一、三种责任的关系
(一)顺序性。三种责任从重到轻依次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责任互不兼容,即界定为承担某一种责任就不再承担另一种责任。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先看领导干部是否承担直接责任;如不承担直接责任,再看是否承担主管责任;如前两种责任都不是,最后界定为领导责任。这里面应注意的是:领导干部分管财务工作,并不是对所有存在的问题都承担主管责任。应该先看其是否应承担直接责任,排除直接责任之后,才可全部界定为主管责任;领导干部不分管财务工作,也并不是对所有存在的问题都承担领导责任。也应该先看其是否承担直接责任,再看其是否承担主管责任(不分管财务工作有时也承担主管责任),排除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之后,才界定为领导责任。一般情况下,直接责任应居多,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应相对较少。
(二)区别点。主要应把握两点即可。第一,对“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凡是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虽经民主决策程序但多数人不同意的,领导干部均应承担直接责任;凡是经民主决策程序且多数人同意的,领导干部均应承担主管责任。第二,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凡是“直接违反”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的,领导干部均应承担直接责任;凡是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而违反的,领导干部均应承担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其中分管财务工作承担主管责任,不分管财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这里面“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较容易理解,实际工作中也好把握,看是否有此情节即可。关键是要弄清“直接违反”与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区别。我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主要从以下要点把握二者的区别:“直接违反”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性和主动性,存在的问题是由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批准或组织实施的;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一般为“不知而犯”,客观性和被动性较强,对存在的问题一般为“不知道”、“没去管”或“没管到位”。当然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之间的界定也不是绝对的。
二、三种责任的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责任界定,可做以下简要归纳。
(一)直接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由领导干部本人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的或由领导干部本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造成的;二是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虽经民主决策程序但多数人不同意的。
(二)主管责任:相对应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由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造成的,且该领导干部又分管财务工作;二是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经民主决策程序且多数人同意的。
(三)领导责任:相对有一种情况。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由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造成的,但该领导干部不分管财务工作。
除把握以上界定方法外,更重要的是要求我们每一名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要注意弄清问题产生的过程和原因,包括具体情节和细节,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一概而论、简单执法,必须克服重问题查处、轻责任界定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客观准确地界定领导干部对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作用。
(吉林市审计局 赵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