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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1997年8月,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吉林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1997]40号),文件中规定:
一、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含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件,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为分散安排劳动就业的对象。
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要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1人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接收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的残疾学生,计入安排比例。本单位因公致残的残疾职工不计入安排比例。......
从97年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至今,吉林市残联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形成比较规范的业务工作体系。劳动、财政、地税在推行按比例就业,收缴保障金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依法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已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导方式。去年,全市通过各种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470名,其中,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252人,完成195名计划的129%,收缴保障金1330万元,完成任务305万元的436%。通过个体从业、集体从业等方式安置残疾人就业218人,完成105名任务的218%。市残联被中国残联评为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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