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登 记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纳税人必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律规定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地税局所属的征收分局或基层税务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在指定的窗口领购《税务登记表》一式3份,按表中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要求内容完整、签章齐全、字迹清楚。
3.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表》向办税中心指定的窗口送验,并提供如下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明(复印件2份);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2份);
(3)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帐号证明(复印件2份);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4.纳税人送验《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可凭工本费收据到指的窗口领取税务登记正、副本。
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化时,必须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改变经营场所、地点;
(4)改变经济性质;
(5)改变核算形式;
(6)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7)因其它内容变更,重新变更营业执照的;
(8)其它变更情况的;
2.纳税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批件、证明和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到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其它程序按《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办理。
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注销营业执照前15日内或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应按下列规定和程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到办税中心指定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其它税务证件;
(3)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税收检查,清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写出详细检查报告;
(4)纳税人应持有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主管税务机关已清缴税款证明及税务机关详细检查报告,按《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程序审批。
如何办理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1.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开始停业(歇业)之日起5日内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停业书面申请。
2.纳税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业(歇业):
(1)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到指定窗口领取《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清缴应纳税款、发票及其它税收资料;
(3)按程序逐级审批后,交税务机关执行。
3.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复业的,应当自停业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原《停业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业,具体程序按复业申请表办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复业或在停业期间进行营业而不申报纳税的,将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