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减免税规定

 

一、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周的夏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二、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下列车船也免纳车船使用税:

1.残疾人员专用车辆;

2.办有停驶、报废手续的停驶车船;

    3.冰冻期间停驶的船舶;

    4.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5.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五、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六、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八、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九、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日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对市内小公共汽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按其座位适用的乘人汽车税额标准确定税额。

十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凡挂武警专用牌照(WJ)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三、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辆,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楚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十四、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于建

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市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者免税。

    十五、专项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所挂拖车免税;专项从事运输的征税;从事农业生产并兼营运输业务的是否征税,由各市、地、州税务局确定。

    十六、公园、水库以及游览区内载重量在一吨(含一吨)以下的游艺船和小型游艺车免税。

    十七、对下列车船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1.亏损或微利企业自用车船;

    2.专项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

    3.由民政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数35%以上的企业,以及为残疾人员生产用品的假肢厂自用车辆。集体办的五保服务站、孤老服务站、残疾人员康复站自用车船。

4.军工企业在搬迁期间自用车船。

5.遭受自然灾害地方的农民凭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用于临时性营业运输的车船。

十八、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取得执法登记之日起三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