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

 

 

1.纳税人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税的权利。

2.纳税人有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

3.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举报行为保密的权利。

4.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举报行为实施奖励的权利。

5.纳税人有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权利。

6.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

7.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生产经营状况保密的权利。

8.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核合格后,有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权利。

9.纳税人有按规定领购发票的权利。

10.纳税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按规定索取发票的权利。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

1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按规定要求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权利。

13.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后,有索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14.纳税人因特殊困难,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15.纳税人有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的权利。

16.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在3个月内归还所调取账簿的权利。

17.纳税人有拒绝税务人员无理要求的权利。

18.纳税人有要求有关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19.纳税人有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

20.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索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财产收据、清单的权利。

21.纳税人有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2.纳税人在听证中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权利。

23.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24.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25.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26.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2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8.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29.因税务机关处理、处罚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