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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 目前,我市房屋安全管理还存在一定问题,一些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中,擅自破坏承重墙、自重墙、下挖室内地面、增设夹层,扒窗改门,给房屋造成许多不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吉林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消除房屋不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市区内各类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拆改承重墙体结构、下卧地面、增设夹层等房屋拆改行为,其产权人(使用人)必须事先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符合房屋安全技术要求的方可进行拆改。
三、拆改房屋结构,必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共有产权房屋经共有人同意),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还须经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否则,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安全技术鉴定。
四、对申请拆改的房屋,房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后,应明确提出拆改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发给《房屋安全鉴定书》,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书》及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和擅自扩大拆改范围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格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发布前,未履行鉴定和备案手续,已拆改房屋结构的当事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履行安全技术鉴定,补办备案手续。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按照鉴定要求进行处理。 七、各类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产权人,应对其所管房屋结构拆改情况,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公民有权举报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行为。
举报电话:2422207。
地点:市房屋安全管理监察支队
200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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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吉林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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