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商品房建设迅猛发展,但是在商品房预售中却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开发企业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就擅自预售;有的预售商品房面积“短斤少两”,入住后在质量、配套等方面发生较多纠纷;相当多的商品房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预售房屋;相关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管理不尽规范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发展,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商品房预售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监督。
二、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事先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到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杜绝商品房“短斤少两”,保护广大住房消费者利益。预售商品房按面积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房屋测量报告》认定的面积签订销售合同;提倡按套定价预售、销售商品房,但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中注明,购销双方认同。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宜提前60日到房地产测绘机构预约对预售商品房面积进行测量。
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预售商品房工程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完成;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五、各开发企业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如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㈠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㈡《土地使用权证书》;
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平面图;
㈣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
㈤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量报告》(含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户平面图)。
六、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认真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5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房地产管理机构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按预售房屋套数发放具有销售编号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开发企业须在同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
八、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广告、使用说明书须载明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和作媒体预售广告。
九、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该商品房的工程建设,不得挪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十、房地产管理机构受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转让时,应同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十一、个人转让已购买的尚未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时,转让双方应于30日内,持转让合同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开发企业更改发票和《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十二、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一起建设的商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房屋达到预售条件的,应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十三、金融机构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不予办理按揭贷款;以按揭方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再以该商品房及其土地使用权证设定他项权利;已经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申请预售时,必须经过原贷款银行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备案。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凡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一经发现,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收回己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发生预售的,视作无证预售,按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要进行跟踪管理,对消费者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开发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应配合处理,追究责任,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
十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