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纪律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建设单位服务,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实行“八个不准”制度。 不准违背城市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准违背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建设项目;不准在审批建设项目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准在审批建设项目中乱收、超收任何费用;不准搪塞、刁难申报单位或个人;不准为建设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单位,推销产品;不准对“违法建设”变通解脱和私自处罚;不准对“规划审批专业户” 开绿灯。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