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

(一)社会服务承诺。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从政行为,健全监督机制,特向社会提出如下承诺,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行一次现场踏查制度,一次会签制度和现场办公制度。

2、重大工业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大型招商引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专项办理。

3、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接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对涉及周边环境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设项目,实行公示或者听证会制度。

5、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公示牌制度。为提高规划审批透明度,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竖立规划审批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6、加大规划监察力度,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建设项目要公正执法严肃处理;对群众投诉的违法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7、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吃、拿、卡、要、报现象及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8、继续实行规划审批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制度和规划工作人员“八不准”制度。

(二)投诉举报电话:2072009。

(三)实行违诺责任追究制度。

1、审批时限责任追究范围。规划管理人员在履行承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1)按规定审批时限超时办结的;

(2)按规定时限未及时给予答复的;

(3)未按规定时限给予放线的;

(4)验线不及时的;

(5)接件后未能按规定时间踏查现场的;

(6)立案处理事实有误造成后果的;

(7)跟踪检查、立案、结案率未达到规定的百分比的。

2、责任追究程序。

(1)各单位对所发生的违诺案件及时检查并上报局纪检监察室。

(2)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的检查和认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局党委讨论通过处理决定。

3、对违诺人员的处理。

(1)未按规定时限办结违诺一次的,提醒谈话;

(2)未按规定时限办结违诺二次的,诫勉谈话;

(3)未按规定时限办结违诺三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4)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群访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因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