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时限

法规时限:《吉林省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六条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线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自接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承诺时限: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接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