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在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破产;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或监事会、独立董事;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或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对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编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算报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的收缴管理。

(七)对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八)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九)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十)负责所管理企事业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负责所管理企事业单位的群团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受委托协助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部分驻市中省直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负责协管企业党的建设。

(十三)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十四)协调所管理企事业单位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十五)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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