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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行政审批公示内容


一、 审批项目
企业入市收购粮食资格审批


二、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07号第二章第八条。

三、 审批条件:
1、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条件。
2、 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50吨(含5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 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具有必要的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拥有粮食检化验和保管人员。
4、 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5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四、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 审批程序:
1、 申请申报。先由申请者填写《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
2、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收购资格审核原则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市粮食局仓储科技处、质量监测站、财会处、调控处各负其责。
3、 下达受理通知书。对不能当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要对申请者出具加盖审核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向申请者说明申报材料合格与否、应修改完善的内容及审核期限。
4、 实地核查。对申请者提供材料如有疑义,审核机关要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化验仪器和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防止申请者弄虚作假,骗取收购资格。
5、 对审核无误,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及时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出具《未予批准粮食收购资格说明书》,说明未批准理由。

六、审批时限:
市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

七、审批报送材料: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2、 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
3、 申请者开户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或自有资金存款单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
4、 拥有200平方米以上场地或者50吨以上库房能力的,提交由有关部门颁发的土地、房屋产权使用有效证件,租借场地或库房的,须提交土地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者土地、房屋使用证件;
5、 保管人员登记表及初中(含初中)以上毕业证;
6、 检验人员登记表及经省粮油监测站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粮食局颁发的《粮油质量检验资格证书》;
7、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年检合格的粮食计量器具、检化验仪器等明细表和证件。保管、检化验仪器指:计量衡器、检温探子、扦样探子、托盘、容重器、降水仪、十分之一天平、千分之一天平、烘箱、温度计、分样器、砻谷机、精白机等仪器。对专门从事单一玉米或者水稻收购的企业,除计量器具外,只需具备检化验玉米或者水稻的仪器。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程序:
㈠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申请申报。
㈡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㈢下达受理通知书。
㈣实地核查。
㈤对审核无误,符合规定动作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㈥将有关材料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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