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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卫生工作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及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社会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本地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实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管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登记机关规范其行为。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工作;贯彻医务人员执业标准;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制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和新技术开发。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应由卫生部门管理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审批和卫生许可证发放;负责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九)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一)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三)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蔓延。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工作,促进中医药现代化。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吉林市卫生局内设机构

吉林市各县(市)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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