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系统权限及管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起草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3月3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通信地址:吉林市深圳街98号铁投大厦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1004室;邮编:132000;联系电话:65150050;邮箱:jlssgc@163.com
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加强工程审批系统用户账号和权限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系统权限及管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2020〕47号)和《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工作要点》(吉工建审改办〔2021〕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审批系统,是指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包含“一张蓝图”业务协同服务、“吉林工程眼”(监管平台),涉及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软环境平台、省一体化平台、事项库、法人认证中心、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部分功能,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服务、管理的信息系统。
其他通过数据共享与工程审批系统连接的审批系统从其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审批部门,是指工程审批系统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和验收等涉及的市县两级相关审批部门、政务服务部门。
第四条 工程审批系统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所有审批、服务和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价、技术审查、日常监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
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申报、受理、审批、服务均应纳入工程审批系统进行管理,实现协同服务、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以下特殊情形须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申请临时项目代码,并纳入系统管理:
1、建设主体为法人的装饰装修工程;
2、2017年以前立项的项目,无法获取正式项目代码并且申请竣工验收的;
3、工信部门、文旅、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复,且经发改部门确认无需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项目。
4、其他需要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申请临时项目代码的工程。
以下情形不纳入工程审批系统管理,按原路径审批:
1、涉密项目(工程);
2、项目建设主体为自然人;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明确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系统审批的项目(2017年以后取得项目代码,未依法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建设工程需依托工程审批系统线上审批);
4、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负责指导统筹推进吉林市工程审批系统应用,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审批部门应用工程审批系统,协调省工改办及工改专班解决系统使用中的问题。负责对全市审批部门管理员账号及用户权限进行日常管理。
市县两级政务服务部门、相关审批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政务服务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有关审批部门应用工程审批系统,实时掌握项目审批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市工改办解决系统使用中的问题。城区、开发区应用系统开展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和验收统一由市工改办协调管理,各县(市)应用系统开展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和验收由本地政务服务部门协调管理。
(二)审批部门职责: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审批服务工作,优化本单位审批业务流程、办事指南、审批要素、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等,实时载入工程审批系统,提高审批效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行为、数据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市级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县区审批部门应用系统的垂直监督指导,并配合市工改办解决系统应用问题。
(三)其他与工程审批系统有关的综合管理和审批服务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制定公布的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材料清单等规定,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管理。
第七条 综合服务窗口应当主动公开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承诺时限等信息,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便民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实现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第八条 接到申请材料后,由综合服务窗口人员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出具受理意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即受理,并即时推送至相关审批服务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不予受理原因。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审批部门接到工程审批系统推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联审批的牵头单位应当协调相关审批服务单位同步开展审查,共享办理情况和审查意见。
审查过程中内部审批办理程序、部门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委托中介服务、公示、公告、检测等特别程序环节起止时间和办理结果等数据信息,均纳入工程审批系统。特别程序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条 进入审批办理程序后,遇特殊情况按规定需要暂停审批的,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具明暂停原因,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特殊情况是指由于法定不可抗力情况、申请人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中介机构等)导致审批无法进行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吉林市“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应与工程审批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按照《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生成协同服务管理办法》(吉工建审改办〔2020〕2号)文件要求,做好“多规合一”选址和建设条件业务协同,作为建设单位的审批依据。
第十二条 市工改办负责对全市审批部门管理员账号及用户权限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对审批人员账户信息、审批角色、审批事权、审批流程等配置权限实行添加、修改、删除、授权等。审批人员自行设置账户密码。具体情形流程如下:
(一)需调整审批部门人员账户信息、审批角色和审批流程:由审批部门向本级政务服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附需调整人员、调整流程事项的名称,调整后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调整后流程设置方案,政务服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并报市工改办备案。
(二)调整审批事权:由审批部门向本级政务服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1),政务服务部门将审批部门申请作为附件,向市工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市工改办1个工作日内向省工改办提交申请。
(三)调整、修改或删除审批事项及项目:
1.由于审批部门判断或操作失误(包含未准确审核信息退回修改而继续错误推送)导致系统共享数据错误的,由对应申报事项的审批部门填写《关于XX县(市)区、开发区修改/删除项目的申请》(见附件2),注明涉及事项、修改原因、修改内容、联系人(具体审批人员)和联系方式,加盖对应申报事项部门审批专用章;
2.由于企业填报错误、操作失误且审批部门未受理或不予受理而导致系统共享数据错误的,由政务服务部门依据企业申请填写《关于XX县(市)区、开发区修改/删除项目的申请》,注明涉及事项、修改原因、修改内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盖政务服务部门公章。
以上两种情形,均由各政务服务部门当日向省工改办提交调整、修改或删除审批事项及盖章后扫描的PDF版申请,依据省工改办决定,由系统技术人员联系相关人员进行修改、删除。
第四章 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审批系统审批和企业用户申报所使用的网络及硬件支撑环境分别为政务外网、互联网,审批端、申报端设备均应使用win7以上操作系统,Google浏览器,确保审批过程数据稳定实时共享,切实保障信息安全,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办理和传递。因违规使用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一)工程审批系统互联网申报端面向企业用户,在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统一注册认证,在省政务服务网注册认证过的企业账户均可以登录工程审批系统。企业用户因账户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工程审批系统政务外网审批和监管用户应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和密码,因账号密码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系统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审批系统管理、应用情况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市县两级工改办对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和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发现相关部门和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违规增设审批事项、前置条件或审批要件的;
(二)违规在工程审批系统以外进行审批,或实时流转存在问题的;
(三)通过线下审批线上补录、违规暂停等形式主义做法,造成工程审批系统记录审批时间与实际审批时间不符的;
(四)不按照相关规定实时、真实共享审批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本办法加强本地区工程审批系统建设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
关于开通(调整)吉林省工程建设审批
管理系统XX市XX事项的申请
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经 市(区)政务服务局与 部门(单位)协调, 部门(单位)现派驻 名工作人员进驻 市(区)政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审批(市政公共服务)事项。经 市(区)政务服务局培训考核,刘XX、李XX等X名同志熟悉业务系统,具备在线办理该事项能力。接件人、出证人:刘XX,身份证号:2xxxxxxxx,电话号码:13xxxxxx;审核人李XX,身份证号:2xxxxxxxx,电话号码:13xxxxxx。现恳请吉林市政数局协调省政数局开通吉林省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中的XX事项权限,以便于XX市(区)开展此项审批(市政公共服务)工作。
特此申请。
附件:XX市XX审批事项人员名单
XX市(区)政务服务局
202X年XX月XX日
附2
****市(县、区)关于删除项目的申请
项目名称及项目代码/工程名称及工程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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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有限公司****项目
项目代码:2020-2202**-01-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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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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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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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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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因错误填报审批层级,数据信息无法推送回工改系统,导致项目超时,现申请删除、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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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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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公司*****项目***(事项或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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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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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审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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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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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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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盖章(审批部门)
202*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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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已同步申请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注销该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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