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书
致:吉林市政府、财政局、区财政局等各政府机关单位
致:吉林市昌邑区交通局(发包人)
我司于2020年6月经过招投标,中标吉林市昌邑区2020年危桥改造工程一标段-桦皮厂东桥建设项目,中标价:690万元,工程于2020年11月份完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决算总造价:700万元。
目前该项目已竣工一年,竣工资料 交工证书 竣工报告 竣工图 保修书 施工总结 决算文件等手续都已齐全并都有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盖章,已上交主管部门,财政评审中心也已经审核完工程最终总造价,但在拨款流程当中,区财政局部门始终不给最终盖章拨款。
现该工程项目已经正常通车运行,给当地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工程款却迟迟没有到位,共欠工程款:700万元。
该工程完工后,因政府拖欠工程款,导致我所欠工人工资机械费等相关费用无法支付,致使农民工多次到我家中闹事。试问国家一直倡导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施工中小企业工程款,现在工程项目已正常通车运行,给桦皮厂镇人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又是一年年关将至,现实属无奈,才出此下策在网上投诉,望领导尽快协调解决,以便于我支付工人费用和机械费及其他费用。
另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正式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3.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4.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5.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