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对受害人司金*行政案件有案不立的情况反映
网友:司文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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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吉市长:
您好!
我们是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已故居民司金*的妻子谢**和女儿司*。2022年3月30日,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民警李*执法不当造成受害人司金*死亡,我们母女二人向龙潭分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被该分局拒绝,其出具《行政赔偿决定书》(龙公行赔决字[2022]1号),告知我们如不服决定,可以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我们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不予立案,却不按法定程序做出裁定,问其原因,立案人员给不出任何理由。自2022年8月至今,我们多次联系该法院立案人员要求立案均被无理拒绝。
《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具体条文附后)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及副院长应监督本院审判工作。因此,对于该法院有法不依、有案不立的行为,我们于2023年2月5日(寄件记录显示对方已于2月7日签收)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的牟**院长、尚**副院长、周**副院长发去信函,请求各位院领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其对该院的监督、督促纠正的职责,时至今日过去一个多月,未收到该院任何领导和办案人员的任何反馈。
对于吉林铁路运输法院院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行为,我们作为死者家属非常愤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法治建设,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该法院的领导和办案人员有法不依、有案不立,与总书记要求和二十大精神背道而驰!人民群众人命关天的大事被敷衍以对,老百姓基本的诉讼救济权利被粗暴践踏,我们的家人从逝世至今仍停放在法医停尸房,无法火化下葬,死者得不到安息,老百姓的感情被极大伤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大受损害!
因此,我们恳请您为我们主持正义,对吉林铁路运输法院院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行为予以纠正,具体诉求如下:
一、督促该院院领导对本院有案不立、剥夺人民诉讼权利的行为予以监督调查;
二、如该院相关人员存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所述的:监督管理失职问题、故意违法违规办案、拖延贻误案件等问题,请责成相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追责。
此次行政诉讼的起因和该法院有案不立的具体行为详见附件信函正文及附件123。
其他事实、证据材料详见百度网盘链接:https://pan.baidu.com/s/1qPZnEiaUhvXGSgwCLs4t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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