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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20年冤假错案逼无辜百姓上绝路
    诉求时间:2022-10-11 13:04
    诉求内容:   情况反映   吉林省(市)政府:   吉林省(市)政法委:   吉林省(市)信访局:   我是吉林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xx。现我要向您反映吉林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吉林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在进行我公司与吉林市xx阻燃灭火材料有限公司、陈xx他项权利登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不作为,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侵害百姓利益,给受害老百姓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问题!   一、简要事实经过   2003年11月吉林市xx阻燃灭火材料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彭x(简称彭x)以融资为名骗取我公司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xx路江城xxx院内624㎡的房权证和2051㎡的土地证,私刻了我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伪造授权委托书等一系列文书,与原吉林市xx典当行经理陈xx(简称陈xx)签订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伙同xx公司股东崔xx盗用我公司名义一起办理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和他项权利证书。债权到期后,xx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陈xx办理了强制执行证书并向无管辖权的昌邑区人民法院(简称昌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邑法院经审查,将不是债权文书、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纠纷错误演变为一起非诉执行案件,最终将我公司价值几百万元的房屋和土地以56万元的流拍价直接以物抵债抵给了陈xx,并办理了房屋和土地的产权转移。   我公司知情后,向多个部门举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以合同诈骗罪将彭x移送审查起诉。彭x本人对伪造公章、名章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亦下达逮捕令。彭x在监视居住期间死亡。公安机关决定对彭x终止起诉。   经我公司反复申诉,2010年公证机关撤销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昌邑法院于2013年将该房屋及土地产籍执行回转给我公司所有。与此同时,昌邑法院下达(2012)昌民执字第5xx-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恢复昌邑法院2005年5月16日裁定注销的原设定于涉案房屋上的他项权利登记。”2013年7月14日吉林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为陈xx重新登记颁发吉市房他证丰字第TX4000xxxx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二、相关部门违法违纪及不作为情况   1、违反2003年行业内部业务范围的规定,为自然人陈xx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2、未经合法审查,在抵押担保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况下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我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为1997年7月4日至2003年1月4日,于2002年12月20日吊销营业执照。在我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抵押担保资格的情况下,于2003年为陈xx发放他项权利证书。   3、不进行他项权利登记直接出具他项权利证书,至今无可查登记簿记载该项他项权利。   4、违法恢复他项权利,滥用职权自行改变扩大执行内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中,没有任何关于恢复他项权利登记的阐述。吉林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依据(2012)昌民执字第527-x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原登记状态”、“恢复昌邑法院2005年5月16日裁定注销的原设定于上述房屋上的他项权利登记。”,于2013年7月19日恢复了陈xx的他项权利。可是,原登记的他项权利设定日期为“2003年11月21日至2004 年4月20日 ”,约定期限5个月;恢复后的他项权利证上载明的登记时间是“2013-07-19”,且没有期限约定,等于改变扩大了执行内容,重新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使陈xx获得了他项权利的永久身份保障。   5、对违法的他项权利登记不依职注销。法律、法规授权房产部门有权主动撤销不真实的登记。我公司提供多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证明材料证实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持伪造的文件、证件进行不实登记,房产部门在已知发放他项权证错误后拒不履行职责,多次以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处理、不符合申请注销资格、未设相应机构等不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启动审查义务,注销违法登记。原登记的他项权利设定日期为“2003年11月21日至2004 年4月20日 ”自2003 年已经过了19年,即使从2013年恢复他项权利计算,也已经9年之久,按民法总则规定“三年”的时效也早已经超过,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权利人不申请注销,房产部门也应该主动审查,依职权注销。   三、案件现状   因房产部门违法违纪及一贯不作为,走投无路之下我公司只能请求法院判决注销违法的他项权利。然而,却被一审及二审法院未经公开审理,直接以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将我公司拒之门外。   该起案件历时长达二十余年,老百姓流满血泪、历经无数艰难险阻、承受无比的身心煎熬始终在法律框架内合法维权,最高院连续七年对此案进行越级有理访挂网督办,吉林省(市)委、政法委对此起案件亦高度重视,可是时至今日依旧悬而未解。他项权利登记情况不真实,可我公司通过申诉、上访,甚至起诉都没有解决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逃避责任、互相推诿、不作为,拒不正视问题、解决问题,完全漠视老百姓合法权益,使我公司的房屋、土地一直处于抵押状态,失去了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至今无法处理巨额债务,社会矛盾日益激化,老百姓生灵涂炭!   现今,我公司资金断链,外债缠身,法人代表一家在严重身心折磨下全部罹患癌症,无钱医病,债主天天临门,家人居无定所,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时刻面临家破人亡的凄惨境地!执法机关不依法办案,让饱受二十年冤假错案侵害、水深火热的老百姓看不到一丝法律公平正义的希望,弱势老百姓穷尽所有合法维权渠道依然得不到应有的公正,走投无路之下,只能以身试法,最终以性命为代价来声讨、惩治执法部门的司法腐败、执法不公!   最后,衷心恳请上级领导彻查贵局下级部门司法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侵害弱势百姓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责令不动产登记中心依职注销该房屋的他项权利,保障百姓合法权利及生命财产安危,维护社会稳定,还受害老百姓一个公道!   反映人:吉林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xx   联系方式:133xxxxxxxx   2022年9月16日

    情况反映 

    吉林省(市)政府:

    吉林省(市)政法委:

    吉林省(市)信访局:

    我是吉林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xx。现我要向您反映吉林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吉林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在进行我公司与吉林市xx阻燃灭火材料有限公司、陈xx他项权利登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不作为,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侵害百姓利益,给受害老百姓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问题!

    一、简要事实经过

    2003年11月吉林市xx阻燃灭火材料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彭x(简称彭x)以融资为名骗取我公司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xx路江城xxx院内624㎡的房权证和2051㎡的土地证,私刻了我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伪造授权委托书等一系列文书,与原吉林市xx典当行经理陈xx(简称陈xx)签订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伙同xx公司股东崔xx盗用我公司名义一起办理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和他项权利证书。债权到期后,xx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陈xx办理了强制执行证书并向无管辖权的昌邑区人民法院(简称昌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邑法院经审查,将不是债权文书、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纠纷错误演变为一起非诉执行案件,最终将我公司价值几百万元的房屋和土地以56万元的流拍价直接以物抵债抵给了陈xx,并办理了房屋和土地的产权转移。

    我公司知情后,向多个部门举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以合同诈骗罪将彭x移送审查起诉。彭x本人对伪造公章、名章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亦下达逮捕令。彭x在监视居住期间死亡。公安机关决定对彭x终止起诉。

    经我公司反复申诉,2010年公证机关撤销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昌邑法院于2013年将该房屋及土地产籍执行回转给我公司所有。与此同时,昌邑法院下达(2012)昌民执字第5xx-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恢复昌邑法院2005年5月16日裁定注销的原设定于涉案房屋上的他项权利登记。”2013年7月14日吉林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为陈xx重新登记颁发吉市房他证丰字第TX4000xxxx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二、相关部门违法违纪及不作为情况

    1、违反2003年行业内部业务范围的规定,为自然人陈xx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2、未经合法审查,在抵押担保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况下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我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为1997年7月4日至2003年1月4日,于2002年12月20日吊销营业执照。在我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抵押担保资格的情况下,2003年为陈xx发放他项权利证书。

    3、不进行他项权利登记直接出具他项权利证书,至今无可查登记簿记载该项他项权利。

    4、违法恢复他项权利,滥用职权自行改变扩大执行内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中,没有任何关于恢复他项权利登记的阐述。吉林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依据2012)昌民执字第527-x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原登记状态”、“恢复昌邑法院2005年5月16日裁定注销的原设定于上述房屋上的他项权利登记。”,于2013年7月19日恢复了陈xx他项权利。可是,原登记的他项权利设定日期为“2003年11月21日至2004 年4月20日 ”,约定期限5个月;恢复后的他项权利证上载明的登记时间是“2013-07-19”且没有期限约定,等于改变扩大了执行内容,重新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使陈xx获得了他项权利的永久身份保障。

    5、对违法的他项权利登记不依职注销。法律、法规授权房产部门有权主动撤销不真实的登记。我公司提供多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证明材料证实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持伪造的文件、证件进行不实登记,房产部门在已知发放他项权证错误后拒不履行职责,多次以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处理、不符合申请注销资格、未设相应机构等不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启动审查义务,注销违法登记。原登记的他项权利设定日期为“2003年11月21日至2004 年4月20日 ”自2003 年已经过了19年,即使从2013年恢复他项权利计算,也已经9年之久,按民法总则规定“三年”的时效也早已经超过,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权利人不申请注销,房产部门也应该主动审查,依职权注销。

    三、案件现状

    房产部门违法违纪及一贯不作为,走投无路之下我公司只能请求法院判决注销违法的他项权利。然而,却被一审及二审法院未经公开审理,直接以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将我公司拒之门外。 

    该起案件历时长达二十余年,老百姓流满血泪、历经无数艰难险阻、承受无比的身心煎熬始终在法律框架内合法维权,最高院连续七年对此案进行越级有理访挂网督办,吉林省(市)委、政法委对此起案件亦高度重视,可是时至今日依旧悬而未解。他项权利登记情况不真实,可我公司通过申诉、上访,甚至起诉都没有解决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逃避责任、互相推诿、不作为,拒不正视问题、解决问题,完全漠视老百姓合法权益,使我公司的房屋、土地一直处于抵押状态,失去了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至今无法处理巨额债务,社会矛盾日益激化,老百姓生灵涂炭!

    现今,我公司资金断链,外债缠身,法人代表一家在严重身心折磨下全部罹患癌症,无钱医病,债主天天临门,家人居无定所,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时刻面临家破人亡的凄惨境地!执法机关不依法办案,让饱受二十年冤假错案侵害、水深火热的老百姓看不到一丝法律公平正义的希望,弱势老百姓穷尽所有合法维权渠道依然得不到应有的公正,走投无路之下,只能以身试法,最终以性命为代价来声讨、惩治执法部门的司法腐败、执法不公!

    最后,衷心恳请上级领导彻查贵局下级部门司法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侵害弱势百姓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责令不动产登记中心依职注销该房屋的他项权利,保障百姓合法权利及生命财产安危,维护社会稳定还受害老百姓一个公道!

    反映人:吉林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xx

    联系方式:133xxxxxxxx

    2022年9月16日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市长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2-10-19 09:2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反映的问题,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回复:2003年11月,吉林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xx建筑公司)与陈xx、吉林市xx阻燃灭火材料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xx建筑公司以其自有的,YX4000xxxx号证登记的丰满区江南街xx路江城xx厂院内624平方米厂房,为市xx阻燃灭火材料有限公司向陈xx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该抵押合同经船营区公证处公证后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人陈xx取得TX0001xxxx号他项权利证。2004年12月,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昌非执初字第3x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xx建筑公司上述房屋执行给陈xx抵偿债务,并注销TX0001xxxx号他项权利证,陈xx取得S14001xxxx号产权证。2013年1月,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昌民执字第5x7-x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原登记机构将上述房屋执行回转至xx建筑公司名下,同时将陈xx该房的他项权利登记予以恢复。xx建筑公司依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房S00022xxxx产权证,陈xx依生效法律文书取得TX4000xxxx他项权利证。2019年8月,xx建筑公司向我中心申请时称,2003年11月,TX0001xxxx号他项权利登记设立时,市xx阻燃灭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伪造、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予以注销。我中心告知,依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申请人需向登记机构提交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同时告知该公司,可领取不予受理告知书,如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2019年11月,xx建筑公司将我局诉至吉林铁路运输法院,请求确认原登记机构2003年12月2日为陈xx办理的吉市房丰他字第TX0001xxxx号他项权利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历经一、二审,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予以驳回;请求撤销原登记机构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吉市房丰他字第TX4000xxxx号他项权利登记和证书。历经一、二审,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原登记机构依昌邑法院执行回转法律文书作出的登记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现将赵xx上访的具体事项回复: 1. 赵xx所述“违反2003年行业内部业务范围的规定,为自然人陈xx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根据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未有对抵押权人为自然人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禁止性规定。 2.“未经合法审查,在抵押担保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况下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该不动产抵押登记(即上访人所述的他项权利)系原登记机构(现住建局吉林市房屋权属交易服务中心)于2003年11月做出,现登记机构虽然承接原登记机构登记职能,但对上访人所述的情况并不了解,原登记机构对上访人所述情况更加清楚了解,建议向原登记机构了解具体情况,由原登记机构进行详细回复。3.“不进行他项权利登记直接出具他项权利证书,至今无可查登记簿记载该项他项权利”。2013年1月,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嘱托进行抵押权登记,登记簿可以正常查询,可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在我机构申请查询,不存在“无可查登记簿”情况。4.“违法恢复他项权利,滥用职权自行改变扩大执行内容”。2013年1月,登记机构依据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民执字第5x7-x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陈xx对案涉房屋的他项权利登记予以恢复,陈xx依生效法律文书取得TX4000xxxx号他项权利证。恢复后,他项权利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与债务履行期限并非同一概念,该他项权利债务履行期限依然为最初债务履行期限,原登记机构恢复的抵押权登记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实质上并无不一致。5.“对违法的他项权利登记不依职权注销”。根据《不动产实施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实施细则》之规定,抵押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可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神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机构可依职权注销抵押权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该单位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是依据《吉林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核手续,当事人须按下列要求提供证件:(一)个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当事人身份证明。(二)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法人代表人证明或代理人证明。(三)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有合法的委托书。(四)抵押共有房地产的,须有其他共有人同意书面证明。申请人提供了经吉林市船营区公证处公证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甲、乙、丙三方身份进行了审查: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三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代理权。三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丰满区江南街xx路江城xx院内(建筑面积624平方米)及土地(面积2051.28平方米)作为丙方向乙方借款的抵押物……。所以,我单位依据经公证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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