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孙义杰
民族汉
性别男
出生1953年12月22日
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联通小区F楼
身份证号码:220202XXXXXXXXXX10
电话:1564XXXX167
我是吉林市联通分公司退休职工,现年71岁,异地上海生活达12年。
我在这里披露东局子街道永昌社区违规违法做事,侵犯居民权益的问题。目的是伸张正义,寄希望纠正错误,维护居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推动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发展。
去年十月末,我接过一个电话,让我交物业费,否则到法院起诉。当时以为是骗子的新骗术。随后,调查了解了这件事,弄清了来龙去脉。因由是永昌社区与伟宏物业公司私下里签订了由未能参加签约的联通小区居民付费的物业服务合同。涉事合同是签约方弄虚作假、欺骗群众,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而成就的产物。这个合同侵犯了包括我在内的联通小区居民的基本权益。这个合同俨然又成为了加害方的工具,多名居民被起诉,结果并不显公平正义(诉讼时,朴素的民众只是认为合同不是我签的我就不交物业费,而并没有提及到合同不是依法成立的问题)。侵犯居民权益持续作用的结果,冲击着民众对政府施政、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许多民众很是无奈,他们共情的是到哪里去说理呢?)。其危害影响深远。希望能引起市、区两级政府和官员的重视,纠正错误,严肃追责。重塑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形象和司法公平正义的尊严。切实践行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文明的价值追求。
永昌社区侵犯居民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一、永昌社区隐瞒事实、作假蒙骗群众、违规违法做事。
2020年10月,永昌社区为联通小区直聘物业目的,推动召开的物业选聘会议以及选聘物业、同意物业入住小区投票等多项活动都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应该是法律所不支持进行的活动。而这些活动最终造成了联通小区居民权益被侵犯的事实后果。
1、永昌社区在召开小区物业选聘会议之前,进行了同意成立物业的调查。其调查方式和结果都不符合规定要求,召开的物业选聘会议并不是小区居民的真实民意。
永昌社区在昌邑区政府网页发帖“为做好此次物业选聘工作,永昌社区进行了2个多月精心周密的准备,社区全体工作人员对联通小区住户566户居民进行了入户调查和电话沟通,在得到超过半数居民同意后,才举行了本次物业选聘会议”(见附件:永昌社区在昌邑区政府网页的发帖)。事实是入户调查和电话沟通了566户居民不存在。因为联通小区的许多居民并没有因此而受到过社区的访问和沟通;得到了超过半数居民的同意,也只是永昌社区的自说自话。因为同意户数和同意户数专有部分各是多少的数据不完整(即:同意户数过半没有证明材料;同意户数专有部分是多少根本就没有数据)无法按法律规定计算双过半的问题。也就是随后所举行的物业选聘会议,是在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的;还有把电话沟通的接话人意见纳入到同意数量之中也是不正确的。
联通小区成立物业应该由联通小区居民共同决定,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在小区居民表决同意成立物业的数量比符合了法律双过半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进一步推动选聘物业的活动。
按照法律真实有效的原则,以电话沟通形式采集民意,以及在后面叙述中还涉及到的通过电话通话(含访问、投票等)获取的民意,应当以无法确认表决人就是本人的原因,不予以采用。因为电话通话是不能看到对方,是不能识别电话那边表决人身份和不动产资料的真伪。所以电话采集来的民意其真实性难以保障。如若引用了电话通话采集民意的结果,是不符合法律相关于表决须真实有效的定义。另外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公务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滥用职权。社区虽然是群体组织,但因居民事项采集民意,并依据采集结果做出有针对居民生活权益相攸关的决议决定,这实质上是社区已经背负着公务行为的责任。而永昌社区在临政采集民意时,却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去做,投机游走于法律边缘,用没有法律依据的电话通话形式采集民意。永昌社区公然违反法律、公务行权时不依法作为,所采集到的民意,自然不会被我们也应该是不会被公众各界所认同。其实,法律关于表决事项是有规定的,例如采取“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只是永昌社区没有照着去做。
以上说明:永昌社区推动召开的物业选聘会议不是联通小区居民真实意愿的选择,这个会议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进行的活动。
2、永昌社区不公开行使权利,暗箱操作,违反规定推动选聘物业和同意伟宏物业入住小区的双次投票活动。
选聘物业的投票,是在物业选聘会上进行的。这次会议只有44名代表参会议事,44名代表中的40名代表参与了投票,伟宏物业以得到占总投票数半数以上的32票胜出;同意伟宏物业入住小区的投票,历时50多天,通过入户宣传、手机投票等方式,得到了大于小区总户数半数以上的321票的票数。 永昌社区利用双次投票的上述表象,就说达到法律规定的双过半了,确认这样的结果有效(见附件:永昌社区在昌邑区政府网页上的发帖、物业选聘会议上记票的图片、《关于伟宏物业公司进驻联通小区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永昌社区的结论穿凿附会。其中同意进行投票活动的条件、过程和确认结果有效都存在着严重问题。两次投票活动应不应该进行,取决于小区居民支持同意投票的意愿。特别的是物业选聘会议依法都是个不应该进行的活动,用这个不应该进行的活动的结果推动另一个事件,这另一个事件也应该就是错误的。所以,这两次投票活动都是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的。还有这两次投票的实际过程与法律相关于表决的规定也是相悖逆,特别的是对参与表决人身份的审核、投票中的监督机制以及投票结果和计算方法都没有明确说明。这犹如做戏法遮上了一层黑布极具有隐秘和欺骗性。如此之多的违规违法事实的交汇叠加,永昌社区定义达到了法律规定双过半的结论只能是在胡言乱语,是在愚弄群众、是在掩盖事实真相。
法律规定的双过半是指“同意户数与小区总户数以及同意户数专有部分与小区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过半”(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
结合具体情况,只有在知道参会议事的每一名代表代表了多少居民,被代表的居民专有部分面积是多少,以及代表和被代表人的身份都真实有效时,才能够计算双过半问题。而永昌社区公示内容就缺少这方面的资料:如物业选聘会议中的44名代表是怎样产生的?代表和被代表人的身份都真实有效吗?每名代表都分别代表了多少居民,被代表的居民专有部分又是多少都清楚准确吗?假设,物业选聘会议上的44名代表代表着的居民总数不足小区总户数的一半,那么物业选聘会议还可以召开吗?还有采取的是记名还是不记名投票?也还有电话沟通、访问和通过电话投票的投票人身份又是怎么确定的?(这些都需要永昌社区出具证明和解释)。如果上述问题不清楚,特别的是不记名投票,每一票的同意户数和同意户数专有部分是多少就不会有真实的数据。还有通过电话沟通、访问和电话投票的投票人身份也是不可能确定的。这样的情况下,怎么会有可能按照法律规定真实有效的计算双过半问题。又有每名代表代表了多少居民会有所不同,被代表的那些居民专有部分也会是有所不同。那么在代表人投票的结果中,得票多数的并不意味着计算双过半时所具有的两个数量值就多,用代表人投票的数量比来确定是居民民意的数量比是错误的。
这些问题都清楚了,物业选聘会议的结果就有可能没有符合条件的(得票少数的物业公司含有的两个数量值也有可能会大于伟宏物业公司的两个数量值)。可是,这些问题并没有都清楚,也正是这个没有都清楚的原因,才会有32票就能支持伟宏物业的胜出。实质上这32票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它不能提供出同意户数和同意户数专有部分是多少的具体数值。没有这些数值,就不可能按法律规定计算双过半的问题,因而伟宏物业胜出的结论不能成立。而随后同意伟宏物业入住小区的投票,也就因为没有民意的基础,是不应该进行的。可是,这个同意伟宏物业入住小区的投票在永昌社区的操弄下还是进行了,社区说得到了321票的同意票数,伟宏物业入住小区合规有效。活动本身都不合法,怎么就能够合规有效呢?合规有效的前提,是这个活动的本身、过程以及结果均符合或达到了要求。而我们这个活动的本身就缺少支持条件。再有,活动中也存在着违规问题;能否双过半也还缺少必要条件。就如投票过程是在有效监督下进行的吗?参与表决人的身份都能是真实有效吗?同意户数专有部分与小区区域内总建筑物面积的比能超过半数以上吗?这些,依据现有资料的显示(即投票过程没有监督机制,对表决人身份的审核没有证据材料,同意户数专有部分是多少的数据残缺没有办法计算双过半问题)在那个时刻永昌社区为达目的是故意不合规的去做,采取着的蒙骗群众、侵犯居民权益的行为本身也不可能够按照合规的去做到。也就是所谓合规有效的结论不是事实,是违规错误的。还有,这次投票也有部分采取了电话投票方式。电话投票方式如同可以任由不相干的路人来投票没有什么两样。结果可以是随意、可以是任意数了。
众多问题直指永昌社区在招聘物业时弄虚作假蒙骗群众,置法律为具文,违规违法推动多项活动。对此,永昌社区可能会有自己的说词,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蓄意造假、编排事实真相的行为就是知道正在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却故意而为之,危害和影响深刻。只有不容忍、依法依规予以惩治,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永昌社区违法行权,侵犯了居民的基本权益。
我国有多部法律都明确规定:“小区选聘物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合同须每个业主与物业企业签署”。然而,永昌社区擅自在私下里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已严重侵犯了我们小区居民的基本权益。
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8条规定,社区有条件的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是,这种行为也必须合法,法律绝不可能是可以任意而为的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对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也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有业主委员会执行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签订了合同的履职才是遵守了法律。显然永昌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必须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才行。我们小区并没有因招聘物业事项召开过业主大会。未能召开业主大会,法律也还另有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法律规定已经是非常详尽了,而永昌社区却采取入户调查、宣传和电话沟通以及电话投票的方式(见永昌社区在昌邑区政府网页上的发帖),还说:“这种形式蛮新颖的……”。之所以新颖,是因为少见。永昌社区别出心裁,用这个蛮新颖的方式形同于业主大会确定民意已经是违法了。因为这个蛮新颖方式是不会真实反映民意的,特别是电话沟通和电话投票决定民意就更离谱了。真的是不明白了,为什么就不按法律规定的去做呢?
综上,永昌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与伟宏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不属于是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小区居民没有同意成立物业,更没有选择伟宏物业公司)。也就是永昌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基本要件不存在,永昌社区避开业主大会已经没有资格为小区直聘物业公司。按照《民法典》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以及《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是物业合同权利的主体,社区不是小区房产的产权人,社区与业主在物业合同上不存在利益关系,因而社区不具有为业主签署物业合同的权利。
永昌社区于2021年1月1日和2021年12月15日两次与伟宏物业签约,约定由未能参加签约的第三方联通小区居民付费的合同违法,侵犯了联通小区居民的基本权益,其合同文书应该是无效的。
三、相关的几个问题
1、附件中的材料,是永昌社区之前公示过的材料。展开细化这些材料,也基本可以再现当时的情景。依据逻辑必然性条件和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有力支持着本文叙述的内容与主张切合实际。永昌社区持相反意见时,需要用证据证明以下几个问题: (1)有超过半数的小区居民同意成立物业,那么这超过半数居民的身份真实有效吗?同意的比例双过半了吗?否则,联通小区居民就没有同意成立物业。(2)只有代表参会议事的物业选聘会议合规有效吗?代表的产生及其身份都合规有效吗?同意伟宏物业的32票包含有多少小区居民户数以及这些户数专有部分是多少,比值双过半了吗?否则,联通小区居民没有选择伟宏物业公司,永昌社区是在弄虚作假、欺骗群众,故意侵犯联通小区居民权益。(3)伟宏物业公司入住小区问题,也须证明投票中的监督机制、投票人身份以及计算双过半等问题怎样的合规有效。否则,同意伟宏物业入住小区也就不是事实。联通小区居民没有同意伟宏物业入住小区。
依照法律规定,永昌社区负有举证责任,须要提交相关材料,否则将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
2、永昌社区进行的电话沟通、访问和电话投票的操作方式,都是为了获取居民决议的意愿。显然这样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要求。如若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会议表决方式,一定会基于投票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通过实名认证。而手机、固话只是实名制,它不在于这部手机和电话是由谁来使用。电话投票有别于信息化技术手段诸如网络和电子投票的方式,是因为电话投票没有识别功能,无法核实参与投票人的真实身份,结果是投票的真实性难以保障。也正是这个原因,电话投票的票数应该不予以采用。
3、按照我国《物权法》相关定义,业主代表需要通过业主大会决议推选产生。其程序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按照栋、单元、楼层为单位产生业主代表,选举过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监督执行。业主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上门发放、回收选票的方式。业主代表经业主授权的,对授权业主有投票表决能力,但必须附有业主的书面或可证明的权限许可。法律对这一民事民生问题已是词严义密,无须再能有丝毫改变。然而,我们物业选聘会议上行权的44名代表,并不是按照栋、单元、楼层合理安排和在筹备组监督下生成的。即这44名代表,并不是通过业主大会推选产生的,也不是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居民授权的。他们是谁?他们应该可以是永昌社区杜撰出来的,用于对联通小区居民下手的工具。有了他们,果然真的本应该由联通小区566户居民自己决定的事项被别人给决定了。只有40名代表参与投票,产生的32票多数的结果(附没附有证明材料不详),就被永昌社区确定为是小区占多数居民的真实意愿。本人在内的许多不知情的小区居民,已经由此也还包括对同意伟宏物业入住小区投票的方式所致,他们的权益已经被侵犯了。这样的会议和投票方式能会符合相关规定和会议程序吗?
4、伟宏物业公司因合同行为取得的财产不是建立在法律支持的基础上,即其盈利行为不合法。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伟宏物业公司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诚然物业服务也做了一些工作,但其服务薪酬与合同侵权是两件事。物业若追诉损失,有朴素情感的联通小区居民能够也乐见其维权。由百度词条可见:物业可以请求业主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这样做,尚未见有依据。按照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的通行原则,物业与业主可以协商解决。
5、我们并不是非常反对联通小区成立自己的物业。但是,永昌社区采取作假、欺骗愚弄群众,违反法律规定让物业服务触达联通小区的做法不能接受。成立物业和成立什么样的物业,必须经过小区居民充分的讨论酝酿,并做出真实有效的决定才行。
6、放任永昌社区侵犯民众权益的行为,就是助推着违规违法事实的繁衍,就会有更多的效仿。这并不是我们社会主义以及人民所寄希望的样子。严肃追责,确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能够得到纠正,是政府施政、司法行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核心。也是广大公众公民追求公平正义的意愿
综上:永昌社区为联通小区直聘物业公司的过程违规违法,其结果应该是无效的;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依法而成立、应予以撤销。因而,恳请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核查证,支持我们的意见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