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4年11月5日15.43时收到微信零钱被冻结.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吉0203执保175号 一、电话打通后,法院工作人员称吉林市坦格公司申请他们冻结,并且联系电话为从未与我联系过的第三方催收公司吉林市坦格公司。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也未收到任何纸质文件。突然的冻结微信零钱和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同时吉林市坦格公司是如何获取我的个人信息。 我打电话后,有自称法院特邀调解员的人加我的微信。 二、本人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吉0203执保175号保全文书。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零钱限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是北京市房山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申请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解冻微信零钱和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三,希望政府帮忙处理此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