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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船营区老同志身死船营区政府门口,交警草菅人命
    诉求时间:2024-11-19 10:41
    诉求内容:   申请书   申请人:冯**,身份证号码:220***************,系冯**的弟弟。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冯**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查明真相、严惩肇事凶手;   二、请求对吉林市船营交警队对本案是否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予以监督;并在出警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草芥人命行为予以监督;   三、请求对船营交警队未依法办案予以查处监督。   事实与理由   一、冯**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存在众多疑点,但船营交警队偏向肇事一方,存在不公正,视人命如草芥的做法。   本人系冯**的弟弟,死者冯**(52年党龄的老党员,生前工作于吉林市船营区政府;党校等)于2024年11月5日晚9时30分左右在吉林市船区政府门前通往松江中路步行路江边的斑玛线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冯**被车撞飞当场死亡。在与船营区交警队沟通得知的情况后,我作为冯**的家属,严重怀疑船营交警队偏向致人死亡肇事一方,存在极度不公正的行为。事实如下:   1. 船营交警队没有第一时间查验死者的身份,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死者的家属,草芥人命。   本人在2024年11月6日早上7时36分左右打电话给冯**手机时由交警部门接电话后才得知冯**发生交通事故并已死亡,在此之前,冯**的其他家属或任何人都没有得到交警队的任何联系。也就是说,11月5日当晚9点半至11月6日早上7点36分的10个小时以内,死者家属没有得到船营交警队的任何主动联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第一时间没有通过公安机关最简单的方式人脸识别系统辩别身份,或在手机锁定状态下拨打110/120等电话,获得手机主号码(实名制信息),事故发生时虽然是晚上,但并不是深夜,吉林市松江中路,作为吉林旅游的城市步行路(风景路)交警对待交通致死事故如此草率处理!视人命如草芥!交警并未通知公安机关值班警察,并未依职权查明死者的身份,同时死亡(者)身上携带手机(折叠屏手机),完全可以通过手机可以查明身份,但出警交警以是遗物不能动为由,没有利用手机查明身份,而是静等家属打电话,试想如果手机在事故后没电了呢?整整一个晚上10多个小时没有利用职能查验身份及时通知家属,没能让家属第一时间救治和行使权利。活生生的生命因交通事故死在船营区政府门口,交警部门作为权力机关没有行使职权查明死者的身份,试问保护人民生命的权力机关的权力什么时候行使?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权力机关还有多种途径可以行使权利去查验身份,而公安机关或交警部门采用了哪一种方式进行查验身份,有哪一个合理的解释让我们家属能从事故发生到家属打电话后知情整整10个小时,试问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这10个小时你们做了什么,10个小时只能静等吗,作为家属我们理解不了!也接受不了!   2. 事故路口的摄像头故障、肇事者的行车记录仪故障、交警部门没有扣押肇事者和肇事司机的手机、没有第一时间对致人死亡的肇事司机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和进行是否吸毒等检测!   根据交警口述和视频,事故发生时,对向车道一辆开着警灯的警车正经过,这辆警车是在巡逻还是做什么?   家属想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但船营交警队敷衍的告知我们,船营区政府门口的交警摄像头全部失灵或故障,只给看了部分模糊不清的治安摄像头记录。直到死者家属告诉交警,吉林市财政局门口的监控可能拍到当时的事故现场,交警才去取证录像!   交警告知死者家属,肇事者的行车记录仪在肇事车辆撞击死者过程中有8’秒缺失,但行车记录仪在撞人之前、之后的记录都有存储,这并很不正常!   交警告诉我们,交警没有权力扣押肇事司机,也没有扣留肇事者的手机,在11月5日晚草草的笔录后,简单问讯就把肇事司机?给放了。   交警告诉我们,交警没有对肇事者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和吸毒检测。   作为死者家属,我们想知道,为什么能够帮助我们还原事故真实情况的摄像头、行车记录仪记录、血液检测等种种常规的方式都在当时不行了???交警部门不扣留肇事者的手机,怎么能确定肇事者在撞人的时间点有没有接电话,有没有玩手机?到底是什么力量让交警部门这么偏向致人死亡的肇事者???家属严重怀疑肇事者有顶包、酒驾、醉驾、毒驾等恶劣行为,但是交警的不作为让死者家属在悲恸的同时感到非常无能为力!   这件严重的交通致人当场死亡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故,事故发生虽然是在晚上,但现在吉林市江边因亮化工程多,视线明亮,行驶车辆与肇事者之间并没有可挡视线的物体,死者所穿衣服为醒目的荧光红色!颜色鲜明,肇事司机开车没有丝毫减速或者急刹车的过程,并且车速极快,直接撞击死者身体,致死者身体被撞飞到几米空中,从车顶向前飞过后落地,撞出地点到落地处有十多米的距离,如果不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检测和是否吸毒进行检测,不调取完整录像,不恢复行车记录仪的缺失和可能的篡改数据, 不查明肇事者手机操作情况,不扣留肇事者,怎么能让家属信服?同时据了解肇事司机于当晚交警部门如需下已经让肇事司机回家睡觉去了!作为肇事方致他人当场死亡,死者的家属还未能及时得到通知,交警部门也不用查明身份,肇事者也不用留置处理交通事故,作为死者的家属怎么能信服,致人死亡的肇事司机需要回家休息!我们家人死亡了都不用查明身份,家属都不需要知情权吗!?尤其在没有办法联系家属的情况,再不能征求家属意见的时候作为权力机关处理案件时已经知道发生当场死亡的结果,对肇事者进行抽血查验是向死者家属最公正的处理方式,而这些当场不进行抽血也不进行检验,同时拖延也不通知家属,作为死者家属合理的认为肇事者当时一定是酒驾甚至醉驾毒驾行为!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让肇事者离开交警部门的控制,并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已出警为由,不接待死者直系亲属,直到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家属来交警队时已经超过了酒精测试最佳时间,同时只是告知当时采取了呼吸进行了酒精测试,但对于呼吸测试是否准确,是否就是肇事司机本人?死者的家属持有异议,尤其是怠于通知死者的家属,又存在处理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不严谨,并未采取事故现场保护的问题存在,以致于家属对交警队的执法行为是否依法办案存在严重怀疑!   作为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应当查明死者的身份,没有任何理由不予查明和不通知死者的家属,检验肇事者是否酒后驾驶,是否吸毒后驾驶也是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必检的程序,如果交警部门答复我们这个不是必经程序,那么试问交警部门每年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上百起为什么其他事故案件都是必检项,而唯有对于死者冯**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这么严重的事故,又发生在吉林市江边步行路斑马线上!对于上述手段就是不必经程序了,也不用及时通知家属了!这样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对司机进行血检,让司机晚上11点多就回家睡觉去了,作为肇事司机在造成她人残烈死亡后就这么受到特殊照顾吗?在这点上,肇事司机受到的优待和静等死者家属来电截然相反的待遇,同时交警队又一再表示死者的责任重,作为家属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起事故处理中一定存在人情关系,领导打招乎等严重问题!   二、请求尽一切手段查明事实真相,严惩杀人凶手!   1. 肇事者可能存在换人、顶包行为,请求尽一切手段查明事实真相,严惩杀人凶手。   交警告诉我们,在本起事故发生后的短短8分钟内船营交警就抵达了现场,但是肇事司机的丈夫和所谓肇事司机丈夫的同事在交警到达现场前就到达了现场。交警没有查明肇事者的丈夫和所谓司机丈夫的同事是怎么接到通知并抵达现场的,因此家属有理由严重怀疑是肇事者的丈夫、丈夫的同事或者其他人才是真实的肇事杀人司机!存在换人、顶包的行为!但这一切事实情况,交警并没有当时怀疑并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明!也没有事后查明!也没有给家属合理的解释!并反复强调和本案无关!!   致人死亡的事故发生时,有一辆对向车道开警灯的警车正经过!交警也并没有及时联系该警车协助调查(行车记录等)   。   基于上述种种明显难以令人信服的疑点!家属要求交警调取完整周边及之前卡点监控录像,恢复肇事者行车记录仪数据,扣留肇事者手机并鉴定手机操作记录,比对肇事司机人脸,查明肇事者丈夫和同事怎么到达现场的,以及使用全部可以还原事故真实情况的手段,查明真相!   2. 交警处理案件流程草率,没有严格封锁现场。   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现场测距和查验痕迹,是否严格依法予以测量,出现场是否第一时间保护了现场,对于现场是否进行了严格的勘查,会影响车速的鉴定,是否存在刹车痕迹也是至关重要,而这些是交警必须做的,现在死者的家属并未看到严格的封琐事故现场的过程,只是简单草率的处理,是否严格查验了是否存在刹车痕迹,是否严格进行了测距,这些都会影响车速的确定,车速的确定也是本起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考量问题,本起事故关系到肇事司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和对吉林市造成的恶劣影响!交警部门的疏乎就会导致认定肇事司机责任轻,会直接影响死者的生命权利,因此死者的家属对船营交警队现在的做法持有严重异议。   本案的划分责任是肇事者是否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现在虽然不能明确辩别死者是否是在红灯的时候走上斑玛线,但作为肇事司机在开车的时候严重的忽视瞭望,也可以说是没有看路面直接高速通行,在红绿灯路口不进行减速,虽然交警部门解释在绿灯时,通行权是车辆的,就可以不用减速通过,但该种解释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本起事故中,肇事司机既是在夜间行驶时没有任何减速,又是在红绿灯路口行驶也是完全没有减速,且存在严重的忽视瞭望,开车对准行人飞快的开车直接将行人撞飞落地当场死亡,事故现场残烈,但凡司机尽到一点点的注意义务,可能会发生肇事,但会留一条人命,肇事司机这样完全视路面于无视,视生命安全于不顾的开车,司机的责任定是大于行人的责任。交警部门说死者有折返的过错,但从录像中死者是合理避让,是本能的躲避,不能因为避让行为既认定为过错,是避让的过错大,还是夜间在红绿灯不减速,不了望将活生生的人撞飞过错大?肇事司机如果没有严重的过错不会发生残烈的死亡后果。   本案中在处理事故中存在执法不严谨又偏坦肇事司机,故请求:   一、 对冯**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查明真相,严惩凶手;   二、 对船营交警队对本案是否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予以监督;   三、 对船营交警队未依法办案予以查处。   最后,我还想说,冯**是船营区的老同志,老党员,曾任船营区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大东街道副主任,船营区卫生局副书记,在船营区政府工作多年,曾经带领同事和群众建设松花江江堤,为吉林市,为人民做过的好事数不胜数;冯**也是一名坚定的共产主义战士,接受党的教育,拥护党的领导,1972年入党,是党龄超过50年的老党员。冯**同志退休前是昌邑区党校的老师。现在冯**同志死在了吉林市船营区政府门口,死在了她一生为之奉献的松花江边。我们尊重法律、尊重生命!作为家属,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党和政府能给这位老党员、老同志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申请人:冯**   2024年11月19日

    申请书

    申请人:冯**,身份证号码:220***************,系冯**的弟弟。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冯**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查明真相、严惩肇事凶手;

    二、请求对吉林市船营交警队对本案是否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予以监督;并在出警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草芥人命行为予以监督;

    三、请求对船营交警队未依法办案予以查处监督。

    事实与理由

    一、冯**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存在众多疑点,但船营交警队偏向肇事一方,存在不公正,视人命如草芥的做法。

    本人系冯**的弟弟,死者冯**(52年党龄的老党员,生前工作于吉林市船营区政府;党校等)2024115日晚930分左右在吉林市船区政府门前通往松江中路步行路江边的斑玛线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冯**被车撞飞当场死亡。在与船营区交警队沟通得知的情况后,我作为冯**的家属,严重怀疑船营交警队偏向致人死亡肇事一方,存在极度不公正的行为。事实如下:

    1. 船营交警队没有第一时间查验死者的身份,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死者的家属,草芥人命。

    本人在2024116日早上736分左右打电话给冯**手机时由交警部门接电话后才得知冯**发生交通事故并已死亡,在此之前,冯**的其他家属或任何人都没有得到交警队的任何联系。也就是说,115日当晚9点半至116日早上736分的10个小时以内,死者家属没有得到船营交警队的任何主动联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第一时间没有通过公安机关最简单的方式人脸识别系统辩别身份,或在手机锁定状态下拨打110/120等电话,获得手机主号码(实名制信息),事故发生时虽然是晚上,但并不是深夜,吉林市松江中路,作为吉林旅游的城市步行路(风景路)交警对待交通致死事故如此草率处理!视人命如草芥!交警并未通知公安机关值班警察,并未依职权查明死者的身份,同时死亡()身上携带手机(折叠屏手机),完全可以通过手机可以查明身份,但出警交警以是遗物不能动为由,没有利用手机查明身份,而是静等家属打电话,试想如果手机在事故后没电了呢?整整一个晚上10多个小时没有利用职能查验身份及时通知家属,没能让家属第一时间救治和行使权利。活生生的生命因交通事故死在船营区政府门口,交警部门作为权力机关没有行使职权查明死者的身份,试问保护人民生命的权力机关的权力什么时候行使?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权力机关还有多种途径可以行使权利去查验身份,而公安机关或交警部门采用了哪一种方式进行查验身份,有哪一个合理的解释让我们家属能从事故发生到家属打电话后知情整整10个小时,试问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这10个小时你们做了什么,10个小时只能静等吗,作为家属我们理解不了!也接受不了!

    2. 事故路口的摄像头故障、肇事者的行车记录仪故障、交警部门没有扣押肇事者和肇事司机的手机、没有第一时间对致人死亡的肇事司机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和进行是否吸毒等检测!

    根据交警口述和视频,事故发生时,对向车道一辆开着警灯的警车正经过,这辆警车是在巡逻还是做什么?

    家属想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但船营交警队敷衍的告知我们,船营区政府门口的交警摄像头全部失灵或故障,只给看了部分模糊不清的治安摄像头记录。直到死者家属告诉交警,吉林市财政局门口的监控可能拍到当时的事故现场,交警才去取证录像!

    交警告知死者家属,肇事者的行车记录仪在肇事车辆撞击死者过程中有8’秒缺失,但行车记录仪在撞人之前、之后的记录都有存储,这并很不正常!

    交警告诉我们,交警没有权力扣押肇事司机,也没有扣留肇事者的手机,115日晚草草的笔录后,简单问讯就把肇事司机?给放了。

    交警告诉我们,交警没有对肇事者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和吸毒检测。

    作为死者家属,我们想知道,为什么能够帮助我们还原事故真实情况的摄像头、行车记录仪记录、血液检测等种种常规的方式都在当时不行了???交警部门不扣留肇事者的手机,怎么能确定肇事者在撞人的时间点有没有接电话,有没有玩手机?到底是什么力量让交警部门这么偏向致人死亡的肇事者???家属严重怀疑肇事者有顶包、酒驾、醉驾、毒驾等恶劣行为,但是交警的不作为让死者家属在悲恸的同时感到非常无能为力!

    这件严重的交通致人当场死亡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故,事故发生虽然是在晚上,但现在吉林市江边因亮化工程多,视线明亮,行驶车辆与肇事者之间并没有可挡视线的物体,死者所穿衣服为醒目的荧光红色!颜色鲜明,肇事司机开车没有丝毫减速或者急刹车的过程,并且车速极快,直接撞击死者身体,致死者身体被撞飞到几米空中,从车顶向前飞过后落地,撞出地点到落地处有十多米的距离,如果不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检测和是否吸毒进行检测,不调取完整录像,不恢复行车记录仪的缺失和可能的篡改数据, 不查明肇事者手机操作情况,不扣留肇事者,怎么能让家属信服?同时据了解肇事司机于当晚交警部门如需下已经让肇事司机回家睡觉去了!作为肇事方致他人当场死亡,死者的家属还未能及时得到通知,交警部门也不用查明身份,肇事者也不用留置处理交通事故,作为死者的家属怎么能信服,致人死亡的肇事司机需要回家休息!我们家人死亡了都不用查明身份,家属都不需要知情权吗!?尤其在没有办法联系家属的情况,再不能征求家属意见的时候作为权力机关处理案件时已经知道发生当场死亡的结果,对肇事者进行抽血查验是向死者家属最公正的处理方式,而这些当场不进行抽血也不进行检验,同时拖延也不通知家属,作为死者家属合理的认为肇事者当时一定是酒驾甚至醉驾毒驾行为!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让肇事者离开交警部门的控制,并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已出警为由,不接待死者直系亲属,直到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家属来交警队时已经超过了酒精测试最佳时间,同时只是告知当时采取了呼吸进行了酒精测试,但对于呼吸测试是否准确,是否就是肇事司机本人?死者的家属持有异议,尤其是怠于通知死者的家属,又存在处理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不严谨,并未采取事故现场保护的问题存在,以致于家属对交警队的执法行为是否依法办案存在严重怀疑!

    作为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应当查明死者的身份,没有任何理由不予查明和不通知死者的家属,检验肇事者是否酒后驾驶,是否吸毒后驾驶也是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必检的程序,如果交警部门答复我们这个不是必经程序,那么试问交警部门每年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上百起为什么其他事故案件都是必检项,而唯有对于死者冯**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这么严重的事故,又发生在吉林市江边步行路斑马线上!对于上述手段就是不必经程序了,也不用及时通知家属了!这样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对司机进行血检,让司机晚上11点多就回家睡觉去了,作为肇事司机在造成她人残烈死亡后就这么受到特殊照顾吗?在这点上,肇事司机受到的优待和静等死者家属来电截然相反的待遇,同时交警队又一再表示死者的责任重,作为家属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起事故处理中一定存在人情关系,领导打招乎等严重问题!

    二、请求尽一切手段查明事实真相,严惩杀人凶手!

    1. 肇事者可能存在换人、顶包行为,请求尽一切手段查明事实真相,严惩杀人凶手。

    交警告诉我们,在本起事故发生后的短短8分钟内船营交警就抵达了现场,但是肇事司机的丈夫和所谓肇事司机丈夫的同事在交警到达现场前就到达了现场。交警没有查明肇事者的丈夫和所谓司机丈夫的同事是怎么接到通知并抵达现场的,因此家属有理由严重怀疑是肇事者的丈夫、丈夫的同事或者其他人才是真实的肇事杀人司机!存在换人、顶包的行为!但这一切事实情况,交警并没有当时怀疑并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明!也没有事后查明!也没有给家属合理的解释!并反复强调和本案无关!!

    致人死亡的事故发生时,有一辆对向车道开警灯的警车正经过!交警也并没有及时联系该警车协助调查(行车记录等) 。

    基于上述种种明显难以令人信服的疑点!家属要求交警调取完整周边及之前卡点监控录像,恢复肇事者行车记录仪数据,扣留肇事者手机并鉴定手机操作记录,比对肇事司机人脸,查明肇事者丈夫和同事怎么到达现场的,以及使用全部可以还原事故真实情况的手段,查明真相!

    2. 交警处理案件流程草率,没有严格封锁现场。

    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现场测距和查验痕迹,是否严格依法予以测量,出现场是否第一时间保护了现场,对于现场是否进行了严格的勘查,会影响车速的鉴定,是否存在刹车痕迹也是至关重要,而这些是交警必须做的,现在死者的家属并未看到严格的封琐事故现场的过程,只是简单草率的处理,是否严格查验了是否存在刹车痕迹,是否严格进行了测距,这些都会影响车速的确定,车速的确定也是本起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考量问题,本起事故关系到肇事司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和对吉林市造成的恶劣影响!交警部门的疏乎就会导致认定肇事司机责任轻,会直接影响死者的生命权利,因此死者的家属对船营交警队现在的做法持有严重异议。

    本案的划分责任是肇事者是否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现在虽然不能明确辩别死者是否是在红灯的时候走上斑玛线,但作为肇事司机在开车的时候严重的忽视瞭望,也可以说是没有看路面直接高速通行,在红绿灯路口不进行减速,虽然交警部门解释在绿灯时,通行权是车辆的,就可以不用减速通过,但该种解释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本起事故中,肇事司机既是在夜间行驶时没有任何减速,又是在红绿灯路口行驶也是完全没有减速,且存在严重的忽视瞭望,开车对准行人飞快的开车直接将行人撞飞落地当场死亡,事故现场残烈,但凡司机尽到一点点的注意义务,可能会发生肇事,但会留一条人命,肇事司机这样完全视路面于无视,视生命安全于不顾的开车,司机的责任定是大于行人的责任。交警部门说死者有折返的过错,但从录像中死者是合理避让,是本能的躲避,不能因为避让行为既认定为过错,是避让的过错大,还是夜间在红绿灯不减速,不了望将活生生的人撞飞过错大?肇事司机如果没有严重的过错不会发生残烈的死亡后果。

    本案中在处理事故中存在执法不严谨又偏坦肇事司机,故请求:

    一、  对冯**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查明真相,严惩凶手;

    二、  对船营交警队对本案是否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予以监督;

    三、  对船营交警队未依法办案予以查处。

    最后,我还想说,冯**是船营区的老同志,老党员,曾任船营区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大东街道副主任,船营区卫生局副书记,在船营区政府工作多年,曾经带领同事和群众建设松花江江堤,为吉林市,为人民做过的好事数不胜数;冯**也是一名坚定的共产主义战士,接受党的教育,拥护党的领导,1972年入党,是党龄超过50年的老党员。冯**同志退休前是昌邑区党校的老师。现在冯**同志死在了吉林市船营区政府门口,死在了她一生为之奉献的松花江边。我们尊重法律、尊重生命!作为家属,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党和政府能给这位老党员、老同志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申请人:冯**

    2024年11月19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公安局
    回复时间:2024-11-25 15:03
    回复内容: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公安局答复:经核查,我局交巡警支队船营大队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常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待各项结论汇总后,再研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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