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号上午,我在桃北家园家中,亚*社区2人带领3名民*派出所民警,警号分别是202***,202***,F22***,3名民警开门后什么也不说直接非法闯入私人住宅,上来就对我使用警械手铐,我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询问为何铐我,他们不回答,3人强行就把我往门口拖拽。在有暖气的室内我穿的秋衣秋裤,现在外面是三九天,我说我要穿羽绒服和棉裤,他们不同意,还强行拖拽我,在我母亲的不断质问之下,过了好一会才给我解开手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综上1:我不是犯罪分子,更没有违法行为!不存在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 2民警也不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3民警使用手铐造成我的左右手手腕部分刮擦伤害,即使还未构成伤亡的刑事责任的犯罪,也应对三位民警和民主派出所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