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指令,本人微信账户于2025年3月27日11点08分被限制支付功能,严重影响基本生活。文书编号:(2025)辽128*财保17*号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身份证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贵州地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调兵山市。
四、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财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五、和债权方多次主动沟通,有还款意愿,但暂时却无偿还能力。
综上所述,请有关单位协助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另外网贷的负面影响愈发严重,债权方和法院随意结合,导致借贷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人民法院为人民,而不是资本。恳请有关部门制止这种行为。因为微信支付被冻结,本人最基本的生活要素都遭到了严重的困难,希望相关部门予以援助之手,我也在积极协商还款,大家共建和谐社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