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安市疾*预防控制中心的一名职工,现就本人申请弹性延迟退休过程中遭遇的不合理对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根据《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弹性退休制度。
本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5岁(距法定退休还剩5个月),具备申请弹性延迟退休的基本条件,与单位协商申请弹性延迟退休,完全符合《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然而各级管理部门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办理延迟退休申请,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办法》第四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明确表示希望延迟退休3年,在协商过程中,单位以及上级各部门始终以“需要研究”“需要上级批准”等理由拖延,相关负责人未明确同意或拒绝本人的申请。以模糊的态度导致本人的延迟退休事宜长期悬而未决。
1.请求相关管理部门立即纠正推诿不办的行为,严格按照《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本人的弹性延迟退休手续。
2.对于在本人延迟退休申请过程中存在推诿、不作为等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请求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