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我家孩子在2023年高考结束后,在蛟河市通*驾校(红叶大街4*号)报考驾驶证,并于2023年7月19日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过后去大连理工上大学了。2023年12月中旬寒假期间孩子联系了当时的魏教练,魏教练说这个假期练也没用,排不了考场,安排不了考试。转眼到了2024年暑假,孩子用微信于2024年7月18日联系了魏教练,魏教练说:“我被驾校放假了”。让孩子联系当时的报名处,并给了报名处电话。孩子给报名处打电话并得到给安排的回复,可一直等到开学也没给安排。等到了2024年12月18日寒假,孩子再给报名处驾校办公地点打电话要求学车,驾校说给安排,但整个假期也没给安排。直到2025年7月6日,孩子再次打电话要求学车,通*驾校于7月13日安排学习练车。在7月13日到7月15日这三天里每天只练10来分钟,孩子认为教练教的没耐心,不认真,对孩子也不好,弄得眼泪在眼圈儿。孩子听到教练说要去磐石考科目二,还得提前4天去,还得交500元钱。听到这些孩子回来说教练换了,考试地点还远,也换了,每次过不了还得交500元,不想在这个驾校练车了,想回大学的校园里考驾驶证。于是我们于7月16日去通*驾校报名处提档,驾校办公人员说:“和领导商量了,再交200元给提档,不交钱不给提档,别人提档得交700元,已经照顾我们了”。我们要求给开交钱的发票,驾校工作人员不给开,提档的一些材料由驾校工作人员撕毁。工作态度极其蛮横,所交2800元一分不给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的服务,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根据本法本条规定,我们请求领导为民做主,要求通*驾校退还我们科二、科三、科四的费用和提档的200元。以及监管驾校早去那么多天熟悉考场,劳民伤财的做法和一些不当行为。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我家孩子在2023年高考结束后,在蛟河市通*驾校(红叶大街4*号)报考驾驶证,并于2023年7月19日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过后去大连理工上大学了。2023年12月中旬寒假期间孩子联系了当时的魏教练,魏教练说这个假期练也没用,排不了考场,安排不了考试。
转眼到了2024年暑假,孩子用微信于2024年7月18日联系了魏教练,魏教练说:“我被驾校放假了”。让孩子联系当时的报名处,并给了报名处电话。孩子给报名处打电话并得到给安排的回复,可一直等到开学也没给安排。等到了2024年12月18日寒假,孩子再给报名处驾校办公地点打电话要求学车,驾校说给安排,但整个假期也没给安排。
直到2025年7月6日,孩子再次打电话要求学车,通*驾校于7月13日安排学习练车。在7月13日到7月15日这三天里每天只练10来分钟,孩子认为教练教的没耐心,不认真,对孩子也不好,弄得眼泪在眼圈儿。孩子听到教练说要去磐石考科目二,还得提前4天去,还得交500元钱。听到这些孩子回来说教练换了,考试地点还远,也换了,每次过不了还得交500元,不想在这个驾校练车了,想回大学的校园里考驾驶证。于是我们于7月16日去通*驾校报名处提档,驾校办公人员说:“和领导商量了,再交200元给提档,不交钱不给提档,别人提档得交700元,已经照顾我们了”。我们要求给开交钱的发票,驾校工作人员不给开,提档的一些材料由驾校工作人员撕毁。工作态度极其蛮横,所交2800元一分不给退。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的服务,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根据本法本条规定,我们请求领导为民做主,要求通*驾校退还我们科二、科三、科四的费用和提档的200元。以及监管驾校早去那么多天熟悉考场,劳民伤财的做法和一些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