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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执法依据不足质疑工作规范性
    诉求时间:2025-09-15 09:39
    诉求内容: 2025年8月8日,辽EV****在吉林市北京路福绥街路口,被电子抓拍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事实依据错误。事发路口的右转车道导向箭头不清晰,导致本人无法准确判断车道功能,从而在直行车道进行了右转。该情况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信息应予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交通标线必须保持清晰、准确、完好。直行车道不合规过宽,右转车道导向箭头看不清,对驾驶员造成严重误导。通知程序存在瑕疵。违法行为发生近一个月后才通知,共违反了三项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且违法认定性质明显错误。12123申请申诉被驳回,质疑工作规范性,我是外地驾驶员没时间去现场申诉。诉求交通标线整改,违法申诉重新研判。
    2025年8月8日,辽EV****在吉林市北京路福绥街路口,被电子抓拍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事实依据错误。事发路口的右转车道导向箭头不清晰,导致本人无法准确判断车道功能,从而在直行车道进行了右转。该情况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信息应予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交通标线必须保持清晰、准确、完好。直行车道不合规过宽,右转车道导向箭头看不清,对驾驶员造成严重误导。通知程序存在瑕疵。违法行为发生近一个月后才通知,共违反了三项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且违法认定性质明显错误。12123申请申诉被驳回,质疑工作规范性,我是外地驾驶员没时间去现场申诉。诉求交通标线整改,违法申诉重新研判。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吉林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2025-09-19 13:43
    回复内容: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公安局答复:经核查,2025年8月8日,辽EV****在吉林市北京路福绥街路口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处罚不存在处罚事实依据错误。后我局交管支队执法指导大队会同交通管理大队到北京路福绥街查看标志标线,现场标志标线清晰、准确、完好。经与交管支队指挥中心调查了解,因公安部违法通知系统网络故障,8月份违法信息推送通知出现延迟,故未能将违法信息及时告知违法当事人,经交管支队研究决定对违法当事人2025年8月8日13:55在北京路福绥街路口驾驶辽EV****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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