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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屋交易系统升级政策解读
日期:2018-11-26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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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实时共享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查询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交易行为,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做好与税务、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做好房屋交易系统升级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就《通知》内容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让为民、便民、利民的政策快速走进江城百姓的生活,增强市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幸福感和收获感。

  关于对《通知》中“原《房地产买卖契约》示范文本调整为《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政策解读

  1.《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何时开始启用?

  2018年11月26日。

  2.《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了哪些合同条款?

  《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介机构版)》和《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签约版)》可在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http://fcj.jlcity.gov.cn/)查阅。

  3.《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途径有哪些?

  ①可在吉林市不动产交易大厅(雾凇路客运站)受理窗口签订(业务流程:取号→受理窗口叫号后填写合同内容并打印合同);

  ②可在吉林市不动产交易大厅自助签约机上签订(业务流程:取号→自助签约机填写合同内容并取得扫描二维码→受理窗口叫号后扫码打印合同);

  ③对于经中介机构成交的当事人,可在中介机构进行网签(业务流程:中介机构网签→中介机构受理窗口受理)。目前,我市仅开放4家具备一级资质的经纪机构(吉林市信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吉林市置业佳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链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吉林市家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后将逐步放开二、三级资质的经纪机构。

  4.《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①.本合同为指导文本,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当事人应当确保本合同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③.本合同生成不等于所有权转移。本合同生成到所有权转移有一个时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房屋被查封等特殊情况,因此请买卖双方务必注意风险,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④.在不动产登记前买卖双方如需撤销、修改已备案的合同,应持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对《通知》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的政策解读

  1.什么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是指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监管部门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监管部门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监管资金的行为,确保买卖双方“钱证两清”。

  2.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收取费用吗?

  交易资金监管是一种免费服务,不向买卖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3.监管服务有利息吗?归买方还是卖方?

  监管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监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如交易完成,监管交易资金本息归出卖人所有;如双方交易失败,账户内本息归买受人所有。

  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好处是什么?

  第一,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存量房交易主体的利益,可以避免买卖双方因房款发生纠纷,防范了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权属的风险,实现了“钱证两清”。

  第二,有利于杜绝和避免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客户房款的违规操作现象,堵塞不法中介“现金收房”、“骗吃差价”,有利于存量房市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护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5.钱存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后,不动产权证没有下来之前,能保证房款不被提走吗?

  监管的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后处于“冻结”状态,只有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也就是说只有当房屋过户到买方的名下,才能将房款划入卖方的结算账户。

  6.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卖方什么时间可拿到房款?

  房屋转移依据不动产登记时限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两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自动向卖方账户划款。

  7.办理资金监管需要提供的证件有:

  (1)买卖双方身份证(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8.监管范围

  自然人之间以房屋买卖形式转让房产除定金、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以外的全部交易资金均可自由选择是否纳入监管(直系亲属间低价转让房产或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除外)。

  9.交易解除后,怎么办理解除交易资金监管手续?

  买卖双方持《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原件和监管协议等相关资料到资金监管窗口办理解除交易资金监管手续,经审查确认后,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将监管房款本息划入买方账户。

  10.监管交易资金如何存入监管账户?

  目前监管交易资金的存入方式有两种:①到房屋交易服务中心大厅内设监管银行POS机存入(外行存入不收取跨行手续费);②到监管银行所属市区网点存入,并开具存款凭证。

  11.买卖双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监管业务怎么办?

  上述情形暂不予办理。

  关于对《通知》中“做好与税务、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工作”的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实时共享整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两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互通查询机制,房产部门通过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和二手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将网签备案信息实时传递至数据共享平台,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涉税信息导入金税三期系统并实现业务应用,在纳税人完税后将完税信息回传至数据共享平台完成共享流程。

  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查询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三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查询机制。房产部门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的实时查询服务,有效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

  关于对《通知》中“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功能升级”的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功能升级。一是实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和从业人员的注册等业务网上办理,同时已备案的机构通过网站可以查询;二是取得网签权限的经纪机构可通过系统平台房源进行核验,并发布房屋买卖、租赁信息;三是经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租、售房屋可在本机构实现网上签约服务。该系统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有效性服务和针对性监管,推动房地产经纪服务诚信体系的建设,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对《通知》中“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系统功能升级”的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系统功能升级。可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用户通过系统进行产权人手机号码预留、待租房源核验,房屋租赁委托、房屋出租信息发布、房屋求租信息发布;通过系统实现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功能。该系统能够进一步规范租赁当事人租赁行为,加强和完善房地产租赁市场网络化管理,有效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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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屋交易系统升级政策解读
日期:2018-11-26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实时共享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查询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交易行为,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做好与税务、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做好房屋交易系统升级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就《通知》内容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让为民、便民、利民的政策快速走进江城百姓的生活,增强市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幸福感和收获感。

  关于对《通知》中“原《房地产买卖契约》示范文本调整为《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政策解读

  1.《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何时开始启用?

  2018年11月26日。

  2.《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了哪些合同条款?

  《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介机构版)》和《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签约版)》可在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http://fcj.jlcity.gov.cn/)查阅。

  3.《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途径有哪些?

  ①可在吉林市不动产交易大厅(雾凇路客运站)受理窗口签订(业务流程:取号→受理窗口叫号后填写合同内容并打印合同);

  ②可在吉林市不动产交易大厅自助签约机上签订(业务流程:取号→自助签约机填写合同内容并取得扫描二维码→受理窗口叫号后扫码打印合同);

  ③对于经中介机构成交的当事人,可在中介机构进行网签(业务流程:中介机构网签→中介机构受理窗口受理)。目前,我市仅开放4家具备一级资质的经纪机构(吉林市信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吉林市置业佳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链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吉林市家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后将逐步放开二、三级资质的经纪机构。

  4.《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①.本合同为指导文本,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当事人应当确保本合同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③.本合同生成不等于所有权转移。本合同生成到所有权转移有一个时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房屋被查封等特殊情况,因此请买卖双方务必注意风险,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④.在不动产登记前买卖双方如需撤销、修改已备案的合同,应持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对《通知》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的政策解读

  1.什么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是指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监管部门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监管部门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监管资金的行为,确保买卖双方“钱证两清”。

  2.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收取费用吗?

  交易资金监管是一种免费服务,不向买卖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3.监管服务有利息吗?归买方还是卖方?

  监管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监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如交易完成,监管交易资金本息归出卖人所有;如双方交易失败,账户内本息归买受人所有。

  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好处是什么?

  第一,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存量房交易主体的利益,可以避免买卖双方因房款发生纠纷,防范了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权属的风险,实现了“钱证两清”。

  第二,有利于杜绝和避免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客户房款的违规操作现象,堵塞不法中介“现金收房”、“骗吃差价”,有利于存量房市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护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5.钱存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后,不动产权证没有下来之前,能保证房款不被提走吗?

  监管的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后处于“冻结”状态,只有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也就是说只有当房屋过户到买方的名下,才能将房款划入卖方的结算账户。

  6.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卖方什么时间可拿到房款?

  房屋转移依据不动产登记时限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两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自动向卖方账户划款。

  7.办理资金监管需要提供的证件有:

  (1)买卖双方身份证(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8.监管范围

  自然人之间以房屋买卖形式转让房产除定金、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以外的全部交易资金均可自由选择是否纳入监管(直系亲属间低价转让房产或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除外)。

  9.交易解除后,怎么办理解除交易资金监管手续?

  买卖双方持《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原件和监管协议等相关资料到资金监管窗口办理解除交易资金监管手续,经审查确认后,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将监管房款本息划入买方账户。

  10.监管交易资金如何存入监管账户?

  目前监管交易资金的存入方式有两种:①到房屋交易服务中心大厅内设监管银行POS机存入(外行存入不收取跨行手续费);②到监管银行所属市区网点存入,并开具存款凭证。

  11.买卖双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监管业务怎么办?

  上述情形暂不予办理。

  关于对《通知》中“做好与税务、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工作”的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实时共享整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两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互通查询机制,房产部门通过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和二手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将网签备案信息实时传递至数据共享平台,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涉税信息导入金税三期系统并实现业务应用,在纳税人完税后将完税信息回传至数据共享平台完成共享流程。

  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查询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三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查询机制。房产部门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的实时查询服务,有效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

  关于对《通知》中“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功能升级”的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功能升级。一是实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和从业人员的注册等业务网上办理,同时已备案的机构通过网站可以查询;二是取得网签权限的经纪机构可通过系统平台房源进行核验,并发布房屋买卖、租赁信息;三是经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租、售房屋可在本机构实现网上签约服务。该系统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有效性服务和针对性监管,推动房地产经纪服务诚信体系的建设,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对《通知》中“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系统功能升级”的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系统功能升级。可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用户通过系统进行产权人手机号码预留、待租房源核验,房屋租赁委托、房屋出租信息发布、房屋求租信息发布;通过系统实现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功能。该系统能够进一步规范租赁当事人租赁行为,加强和完善房地产租赁市场网络化管理,有效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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