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转办、上级领导或机关批办的案件,以及其他渠道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笔录、检验检测等方法收集证据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验证。调查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明确负责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享有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5.听证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自觉履行的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