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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3.认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送达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复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事故处
咨询电话 62408222 投诉电话  
办理时限 10日,可延长60日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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