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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提交证明,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机动车补领登记证书10元,补领号牌100元,补领行驶证15元;收费依据: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575号);2、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审批联字 〔2009〕1号)。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 64801314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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