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市公安局>>权责事项>>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刻制公章和开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设置依据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3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公章准刻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第二十五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通过查验有关证件或者请有关组织证明的方式,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填写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样式的开锁服务记录单,并由委托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记录联系方式,留存备查;(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保密;(四)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对未按规定刻制公章和开锁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自觉履行的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治安管理支队行业大队
咨询电话 62576464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