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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和违法超车、掉头、倒车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四)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五)违反规定超车的。(六)违反规定掉头的。(七)违反规定倒车的。(十七)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发现对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和违法超车、掉头、倒车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自觉履行的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交通管理警察支队各直属大队
咨询电话 62408222 投诉电话 6248811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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