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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1)经公安机关现场执法人员确认,依法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处置责任:经检查证实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治安管理支队法制大队
咨询电话 62409613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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