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责任:(1)经公安机关现场执法人员确认,依法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处置责任:经检查证实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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