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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现场公安机关处置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法定程序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3.告知责任:实施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之后要继续盘查,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处理,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5.事后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治安管理支队法制大队
咨询电话 62409613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30日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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