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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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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件受理回执》;(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申请资料的进行审核,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应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通知文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部门负责人审查或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制作外国人居留证件,并依法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2)将外国人居留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后的居留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依据:省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公外字[2001]53号;公安部《关于调整按国别对等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4]1918号)按对等及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吉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外事大队
咨询电话 64820335 投诉电话 62488110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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