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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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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3.《关于加强农民建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4.《关于向城区政府下放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权限事宜的通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民建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中现场踏查要求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申请建房人的基本情况必须在申请人所在村村委会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予以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发给《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各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船营分局

昌邑分局

龙潭分局

丰满分局

咨询电话

属地咨询:

船营区:66927021

昌邑区:62755201

龙潭区:63041428

丰满区:64564019

投诉电话 62469077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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