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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