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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年租金的征收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 项目类别 行政征收
设置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2.收缴责任:根据业务处室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开具“非税一般收入缴款书”。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单位或个人到银行交款后,持缴款书凭证,到财务窗口开具“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更新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吉市政发[2010]1号)中的标准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财务审计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国土资源资产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 62469065 投诉电话 62469077
办理时限 即办件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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