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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居民肉食补贴的给付
实施主体 市民委 项目类别 行政给付
设置依据 《关于解决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的意见》(吉民族发[2009]35号)   经省政府同意,市场牛羊肉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各市(州)、县(市)可启动价格调节基金,给在城市居住的回族等少数民族特别是低保家庭适当的肉食补贴,以体现党对少数民族的关怀,确保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牛羊肉价格上涨而降低。各市(州)、县(市)启动价格调节基金,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管理和发放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0]72号) 补贴资金由市民委和市财政局统一监督管理;户籍民族成分确认由公安局负责;存折由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负责;登记表、存折的发放和领取由社区和村委会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各区民委提交的人数和补贴款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户籍民族成分确认由公安局负责。登记表、存折的发放和领取由社区和村委会负责。
2.审查责任:对各区上报的人数和补贴款项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对各区上报的人数和补贴款项符合条件的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各区上报的人数和补贴款项符合条件的进行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存折由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负责。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核对代发银行出具的发放明细单,对清真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补贴资金由市民委和市财政局统一监督管理。
6.实施责任:待吉林市民委的统发账户内的补贴款到达银行账户时,由民委提供材料给银行,立即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管理和发放办法的通知》六、工作要求(一)少数民族肉食补贴发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各县(市)区、街道(乡、镇)要指派专人负责。不得多报、少报、漏报和重复申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市财政局 承办机构 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 62048737 投诉电话 62048811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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