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市人社局>>权责事项>>其他职权  
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实施主体 市人社局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提交《集体合同文本》等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1)受理企业申请后进行登记,对企业主体资格、签约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审查。(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
3.决定责任:(1)审查合格的,对集体合同进行备案。(2)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重新报送。
4.事后管理责任: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建立健全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及时调解处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对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行政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四)不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时限办理有关事项,或者无法定依据附加条件办理有关事项的;(十)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十一)其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处
咨询电话 62049330 投诉电话 62048897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