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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特殊疾病审核
实施主体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和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三、 审批程序 (二)三级医院、二级专科医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重大疾病初审制度,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科医生诊断、经院内专家审核后,院内医保科复核录入医保计算机系统。于每年度的2、5、8、11月的15-20日将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审批表及相关诊断依据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最终鉴定,审批合格后每季度首月1日审批生效。《关于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意见》六、门诊统筹补偿办法 (二)慢性病门诊补偿病种的确定。补偿病种原则上由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原则上不应少于10种。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对提交慢病、重病、特殊疾病申请表及相关病史资料,初审并告知相关待遇。
2.审批责任:专家组对申报的慢病、重病、特殊疾病进行审批。
3.复审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慢病、重病、特殊疾病相关信息复审和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丢失或者篡改个人权益记录的(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监督管理部
咨询电话 62489816 投诉电话 62048897
办理时限 每季度一次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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