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通过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劳动监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对劳动场所进行监察、询问有关人员、收集有关资料搜集证据等方式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涉及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事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自觉履行强制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