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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抚恤金、丧葬费、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供热费的支付
实施主体
市人社局
项目类别
行政给付
设置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的规定,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九、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吉林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办法》(吉办发[2004]20号) 第十二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由省财政部门报请中央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冬季取暖费,比照安置地国家公务员补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补贴发放办法由各地自行定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9〕29号)二、主要职责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及基数核对责任:(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家属持死亡证明到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登记并签字确认。(2)停发退役金(3)上报数据(4)核发抚恤金、丧葬费(5)受理自主择业干部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供热费的审核发放。
2.审查责任:对所上报的有关证明材料、证件等进行审查。
3.经费发放责任: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各项经费审核后上报,经费到账后统一发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62507960
投诉电话
62049312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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