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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关于永吉县晓东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1-07-08 10:41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永吉县晓东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吉县晓东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达汇老汽水、达汇葛瓦斯(碳酸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0日,本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两份检验报告,其中由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HKCJ2000050-747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生产销售的涉案达汇老汽水(规格:580ml/瓶,生产日期:2020-06-13):“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SY20200907149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生产销售的涉案达汇老汽水(规格:580ml/瓶,生产日期:2020-07-27):“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0月30日,本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两份检验报告,其中由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SJC20202759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生产销售的涉案达汇葛瓦斯(碳酸饮料)(规格:580ml/瓶,生产日期:2020-08-14):“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SJC20202831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生产销售的涉案达汇老汽水(规格:580ml/瓶,生产日期:2020-08-15):“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05日,本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两份检验报告,其中由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BGSP2018631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生产销售的涉案达汇老汽水(规格:580ml/瓶,生产日期:2020-09-12):“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BGSP2018632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生产销售的涉案达汇老汽水(规格:580ml/瓶,生产日期:2020-09-13):“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4月2日,本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一份检验报告,由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SJC20210019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达汇老汽水(规格:580ml/瓶,生产日期:2020-12-20):“经抽样检验,霉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6月13日生产达汇老汽水3000瓶,2020年07月27日生产达汇老汽水3000瓶,2020年08月14日生产达汇葛瓦斯3000瓶,2020年08月15日生产达汇老汽水3000瓶,2020年09月12日生产达汇老汽水4000瓶,2020年09月13日生产达汇老汽水3000瓶,2020年12月20日生产达汇老汽水3000瓶抽检不合格。涉案产品成本为0.35元每瓶,销售价格为0.4元每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上述产品22000瓶,召回11000瓶,货值金额8800元,当事人非法获利550元。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认真整改。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对召回的产品做无害化处理。出现不合格原因系生产车间管道清洗不彻底所致,目前该厂已停止生产。

二、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二)罚款5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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