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SC21220000238740128、SC21220000238740127、SC21220000238741566批次(省抽)不合格枸杞芡实赤豆薏仁粉等产品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公示如下:
一、吉林市佳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芡实赤豆薏仁粉等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4日,办案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接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NJ-20216057),其检验结果为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生产的枸杞芡实赤豆薏仁粉“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CNJ-20216061),其检验结论为当事人于202年1月4日生产的原香加钙燕麦果仁油茶“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6日,办案机构又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编号No:SCNJ-20216867)其检验结论为当事人于2021年5月20日生产的芝麻花生传统老味油茶“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9日和2021年8月6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以上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生产了枸杞芡实赤豆薏仁粉,生产批号为2021-01-04,产品数量为5件,20袋/件,规格型号400克/袋,销售数量总计5件、100袋,销售价格为1件130元,合计销售价格650元;原香加钙燕麦果仁油茶,生产批号为2021-01-04,产品数量为5件,20袋/件,规格型号400克/袋,销售数量总计5件、100袋,销售价格为1件130元,合计销售价格650元。以上生产食品的总计成本价为:1200元,总计货值金额为1300元,违法所得100元。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生产的“芝麻花生传统老味油茶”共计40袋,出厂价6.50元/袋,成本5.50元/袋,货值金额260元,违法所得40元。
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枸杞芡实赤豆薏仁粉数量为88袋,召回原香加钙燕麦果仁油茶数量为80袋,召回芝麻花生传统老味油茶0袋。
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结论》、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单。食品原料验收记录、销售记录。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产品未经检验即出厂、未严格按照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一般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十三项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规定,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3、罚款550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