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农贸市场民生商品明码标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制定室内农贸市场民生商品明码标价参考样式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明码标价参考样式适用范围为:开办在建筑物内,全部或部分销售民生商品的批发及零售专业农贸市场中销售的粮、油、肉、菜、蛋、奶等民生商品。
二、销售民生商品明码标价内容为商品名称、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同品牌(种类)的商品,因规格、质量、产地等不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分别标示。商品外提供加工屠宰、烹饪料理、包装运输等服务并需另行付费的,应当标明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
三、标价参考形式为价格公示板,参考样式基本尺寸为35cm*65cm(详见附件)。在清晰醒目前提下,规格尺寸根据市场环境、设施特点自行调整。根据民生商品价格季节性变动频繁的特点,建议采用可书写擦拭涂改的材质,方便变更商品价格信息,降低成本费用。对采取预包装、非大众商品或临时进货短期销售的特殊商品或品种,可采取打码机或粘贴标价签等灵活方式标示商品价格信息。
市场运营管理方(开办方)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场所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政策;经营者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商品价格公示板,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当商品价格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改。
法律风险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经营者(平台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第三款规定:“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场所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第二十四条规定:“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