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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关于2023-03-18批次不合格火萝卜(酱腌菜)、2023-03-27批次不合格瓜子(炒货)、2023-02-03批次不合格老北京油茶(红枣)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3-07-19 15:55

现将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对2023-03-18批次不合格火萝卜(酱腌菜)(SBJ23220000238732135)、2023-03-27批次不合格瓜子(炒货)(SBJ23220000238733608)、2023-02-03批次不合格老北京油茶(红枣)(DBJ23210100201731340ZX)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市昌邑区陈记熙木无糖食品店经营的2023-03-18批次不合格火萝卜(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昌邑区陈记熙木无糖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火萝卜(酱腌菜)(购进日期:2023-03-18),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于2023年4月18日将检验报告(No:SBJSP2300524)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从敦化市金百合咸菜摊床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火萝卜20公斤,进货价格为1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0元/公斤,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6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制定了召回计划,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项、《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12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商标为莒食园的木糖醇五仁月饼10块、商标为岱香园的木糖醇红豆月饼15块、商标为半球的芝麻白苏打饼干7包;3.罚款人民币4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火萝卜(酱腌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吉林市船营区常清干果店经营的2023-03-27批次不合格瓜子(炒货)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常清干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瓜子(炒货)(购进日期:2023-03-27),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于2023年4月26日将检验报告(No:SBJSP2301502)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7日从吉林市昌邑区小丽炒货店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瓜子10公斤,进货价格为2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0元/公斤,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10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瓜子(炒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吉林市福满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2023-02-03批次不合格老北京油茶(红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福满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老北京油茶(红枣)(商标:满大人+图形、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2-03),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于2023年4月28日将检验报告No:2023SSC02570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3日生产涉案批次食品1件,共24袋,全部销售给沈阳宽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35元/件,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135元。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10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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