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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改造奖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 2025-09-15 10:50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局(经发局),各试点企业、数字化服务商:
 现将《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改造奖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9月4日



                 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改造奖补项目申报指南

一、奖补类别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化学制品及新材料制造业、药品及医疗用品制造业、食品制造业、钢铁冶炼及加工业、汽车零部件配件及其他高端装备制造业等五大试点行业中小企业,由其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投入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的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补贴。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
(二)《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工信发〔2025〕19号)。

三、奖补的标准和方式
(一)奖补的标准
根据《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税)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
1.达到数字化二级水平,3个及以上约束性场景属于生产执行数字化范畴的,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给予补贴。
2.达到数字化二级水平,2个约束性场景属于生产执行数字化范畴的,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贴。
3.达到数字化二级水平,1个约束性场景属于生产执行数字化范畴的,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8万元给予补贴。
4.达到数字化二级水平,无约束性场景属于生产执行数字化范畴的,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6万元给予补贴。
5.达到数字化三级水平,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贴;其中3个及以上约束性场景属于生产执行数字化范畴的,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补贴。
6.达到数字化四级水平,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
(二)奖补方式
事后奖补。
(三)项目的财务投入核算指引
1.项目投入纳入核算的范围为企业与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资源池内服务商签订合同,试点企业如选择非入池服务商提供服务,需由试点企业提交该服务商备案材料。如企业选择多家服务商产品,可根据实际需求与一家服务商签订合同或分别与各服务商单独签订合同。
2.纳入项目投入核算的发票应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并符合会计准则。根据合同硬件、软件和实施服务费对应税点开具发票。
3.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票据的交易双方须与合同交易双方保持一致。
4.申报企业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与项目有关的所有经费开支必须结算到合同乙方的指定开户银行,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5.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予认可。
6.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项目单位需提供佐证材料,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说明,包括与关联方发生产品服务交易的原因、价格公允性等,确保企业投入真实准确。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在吉林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化学制品及新材料制造业、药品及医疗用品制造业、食品制造业、钢铁冶炼及加工业、汽车零部件配件及其他高端装备制造业及关联配套产业范围的中小企业,且纳入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库,并已提交数字化改造项目备案表。
(二)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纳税,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
(三)申报的项目实施地须在吉林市,且申报时项目已完工并完成内部验收,并通过县(区)级工信部门真实性核查。
(四)申报主体须参与市工信局组织的数字化水平评定工作。市工信局将委托第三方评测机构免费为申报企业开展。
(五)申报主体改造完成后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
(六)申报主体须配合第三方评测机构通过人员访谈、材料核查、实地查看等方式,多方位采集评测证据,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线上填报与线下查验工作,参照相关文件,提供“数字化基础、管理和成效”及“数字化经营”相应证据资料。
(七)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五、申报材料
(九)与项目投入明细表对应的发票以及银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十)第三方评测机构出具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
(十一)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的项目审计报告;
(十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上个月社保缴纳记录(社保系统打印);
(十三)企业“信用中国”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十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十五)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十六)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本指南第五条“申报材料”的顺序排版,附加目录,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工信局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按照时间要求填报奖补资金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详见第五条“申报材料”)至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
(二)县区初审。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确认无误的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信局。
(三)专家评审。市工信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资格复核。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申报情况对申报主体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五)网站公示。市工信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在市工信局网站上对拟获得专项资金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政府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信局提报市政府审批。
(七)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初审:栾庆宇  复审:张喜民  终审:孙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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